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落实技能人才支撑工程,引进培育一批技术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全省人才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娄发〔2022〕7号)精神,结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技能人才是指在经开区企业工作,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至五级证书的技工和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评定标准但属企业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财税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经开区,且安全生产、环保、信用、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二章 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四条 生活补贴
(一)对企业从经开区范围外引进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下同),分别给予引进的技能人才1万元/年、0.5万元/年、0.2万元/年、0.1万元/年的生活补贴,期限为两年。
(二)鼓励技能人才长期留在园区企业工作(不限同一企业),为长期在区内企业工作的技能人才提供生活补贴,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后连续工作满5年或累计工作满6年补贴一次。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补贴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0.25万元。
(三)企业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评定标准的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每年补贴2000元,同一人累计补贴不超过两年。补贴人数根据企业纳税情况,按年纳税收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补贴不多于2人、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补贴不多于3人、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补贴不多于5人、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补贴不多于8人、1亿元(含)以上补贴不多于10人确定。
(四)鼓励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园区企业实习。对在园区企业实习的应届毕业生,实习期满后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4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 引才补贴
(一)企业从区外引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600元/人、400元/人的引才补贴。
(二)鼓励职业院校为企业输送毕业年度毕业生,按在企业连续实习满六个月的毕业生数量,给予学校300元/人的输送补贴,对年度累计向企业输送毕业生达100人(含)、200人(含)、300人(含)以上的,另外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输送奖励。
第六条 培养补贴
(一)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分别给予企业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的培养补贴。企业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职工,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一)款享受生活补贴,但同一人享受生活补贴累计不超过两年。
(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对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每年度为企业培训技能人才提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且累计达到100人(含)、200人(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服务机构3万元、5万元培养补贴。
第七条 奖励补贴
对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市级(含)以上工会或人社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行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至3名、第4至10名、第11至2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至3名、第4至5名、第6至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3.在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至3名、第4至5名、第6至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同批次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技能人才、企业、职业院校、服务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服务保障
第九条 经开区成立引进培育技能人才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委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工委监工委、组织工作局、经济合作局、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技能人才的认定、审核及本政策的落实、保障。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引进培育技能人才专项资金,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均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经开区引进培育技能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制定政策兑现指引,各申报对象根据指引申报,经引进培育技能人才领导小组评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银行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网站查询为准,查询不到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各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行二年。本办法实施后,此前省、市、区已出台实施的对同类人才、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由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共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