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新市民服务管理,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以《浙江省居住证》为载体,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随行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政府公共资源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区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新市民总积分为省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累计得分,最低为零分。
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区级个性指标包含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情形组成。个性指标得分在本区范围内使用。(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新市民积分场景应用资格,可按照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经汇总后确定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区级个性指标高低进行排名;区级个性指标高低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六条 新市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线上服务,也可持《浙江省居住证》,或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线下居住地街道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线下办理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证明代理资格的依据(法定代理人提供户口本等文件,用人单位、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各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积分系统或新市民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新市民可查询个人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于个人积分有异议的或需要调整积分的,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线下通过居住地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有关单位负责复核,复核成功后进行动态调整。未复核通过的,应予以答复。
第八条 区有关单位在新市民获取公共服务前,应将其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居住地街道综治服务中心或区公安分局申请核查,接到核查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予以答复。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浙江省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浙江省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申请人转为温州市区户籍后,个性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龙湾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负责推进各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各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
1.区人大、区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2.区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和人才引进类别的核查评分。
3.区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区级党外人士联谊会成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身份的核查评分。
5.区教育局负责学历学位等文化程度的核查评分;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6.区科技局负责新市民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
7.区司法局负责新市民在本区学法用法的核查评分。
8.区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9.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职业技能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落实。
10.区卫健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积分体检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2.区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区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13.区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捐献)、救护员证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4.区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的核查评分。
15.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核查评分。
16.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不动产房屋的核查评分。
17.区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8.区文明中心负责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的核查评分。
19.区公安分局负责新市民年龄、居住登记或《浙江省居住证》、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填报、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的核查评分。
20.各街道要在综治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负责新市民特殊职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租住安全合法住所、街道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成员以及存在违法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核查评分。
21.其他。新市民积极响应并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加分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赋分规则及证明依据;个性指标(附件2)中由相关部门负责核查评分的事项依据具体事项由主管部门核查评分;有关社会资源应用场景建设的事项,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与社会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公安分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