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组织实施高新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抓好顶层设计和统筹整合,改变公益性岗位开发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明晰职责、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率和公平,把握好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和进度,注重实际效果,扎实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大呼隆”。
(三)任务目标。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十四五”期间,在全区创设2600个左右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创设2400个左右,城镇公益性岗位创设200个左右,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城镇公益性岗位由开发岗位的单位负责管理。年度开发计划为:2022年、2023年每年分别安排公益性岗位870个左右,2024年、2025年每年分别安排公益性岗位430个左右,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2022年,区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及镇街公益性岗位计划创设868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创设80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创设68个。(岗位计划分配表见附件)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安置对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党群工作部牵头,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统筹岗位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结合城乡开发计划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各镇街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2.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三)统一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其他标准,由区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资金筹集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新区管委会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组织上岗。高新区管委会按年度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的方式分批组织上岗。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由乡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党群工作部会同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摸排。按照安置对象范围,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人员,逐村逐户开展公益性岗位需安置人员情况摸底排查,并进行复审后报区党群工作部,建立公益性岗位需安置人员数据库。
2.岗位开发。根据岗位开发计划和基层实际,采取用人单位申报、职能部门单位创设、镇(街道)“挖掘”等形式进行岗位开发,明确年度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信息库,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区党群工作部。
3.岗位发布。根据年度岗位计划,分类型、分区域面向社会发布。
4.组织报名。符合条件人员依据年度岗位计划,向村(社区)报名申请,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镇(街道)。
5.资格审核。乡镇(街道)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区党群工作部。人社部门牵头,政法、公安、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岗位类型和初审人员信息进行复核,按照人岗相适和就地就近就业原则,确定拟安置人员。
6.实名公示。确定的拟安置人员,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示结束后,报区人社部门,建立全区安置人员数据库。
7.培训上岗。根据岗位类型、岗位职责,明确培训主体,组织开展以岗位职责、基本技能、安全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增强岗位技能,培训合格后集中安置上岗。
8.岗位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由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全程精准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做好上岗人员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党群工作部负责)
三、资金保障
加强资金统筹,我区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努力提高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个公益性岗位每年1万元标准,省财政补助40%,市财政补助3%,区财政补助57%。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财政金融部、党群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行高新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民政、农业农村、残联、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人员管理和待遇保障等工作,并按月将岗位开发管理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
(三)严格督导落实。将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菏泽高新区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