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经开区支持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车谷园区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扶持政策)(武经开规〔2021〕6号)精神,结合本区兑现工作实际,现就扶持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政策依据:入驻产业园的对象认定。经人社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供专业服务的其他企业和机构(金融机构除外)。
1.申请条件:在武汉经开区工商、税务登记,并经人社部门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供专业服务许可的其他企业和机构(金融机构除外)。
2.申请材料:
(1)企业入园申请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为人社服务提供专业服务的许可证。
(3)公司章程及企业简介。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情况证明。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认定。入驻产业园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机构,应当是国家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入驻产业园的规模以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机构,通过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纳入国家统计(“小进规”)后,方可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
1.申请条件:达到国家统计规模以上的入驻企业方可开始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
2.申请材料:
(1)区内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证明。
(2)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2)。
(3)产业园入园框架协议(附件3)。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发改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二、具体政策
(一)政策依据:入驻奖励。对上榜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总部迁入武汉经开区或在武汉经开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在经开区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支持。
1.申请条件:上榜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总部迁入武汉经开区或在武汉经开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在经开区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
2. 相关情形说明:
(1)上榜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网公布的通知为准。
(2)在产业园经营的500强公司含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增量部分按照100%给予连续3年最高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3)区级增量部分按照新公司和原有公司合并,同口径计算。
3.申请材料:
(1)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网公布通知(复印件)。
(2)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2)。
(3)企业入驻产业园签订的入园框架协议和承诺书。
(4)企业注册在产业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企业3个年度区级增量部分的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4.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订部门或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办公用房补贴。购房补贴,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其新购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房补贴,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为期5年的租房补贴(入驻第1-3年给予80%租房补贴,第4-5年,给予40%租房补贴,自申请奖励年度起累计5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补贴的用房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办公,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否则所获办公用房补贴须全额退还区财政,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装修补贴,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用或购置园区产业集聚区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的,按照租用或购置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请条件:入驻在产业园通过购买或租赁产业园用房办公,达到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
2. 相关情形说明:
(1)以母公司申请入驻产业园并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以独立法人公司签订产业园房屋购买协议、租赁协议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相关付款凭证可适用于该协议地址入驻企业。
(2)入驻企业装修补贴可在达到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后,再行申请一次性装修补贴。
3.申请材料:
(1)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2)。
(2)产业园房屋购买协议、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3)房屋购买或租赁付款凭证。
(4)产业园房屋装修合同。
(5)产业园入园框架协议。
4.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三)政策依据:财政奖励。
第一类、财政贡献奖励。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为期5年的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奖励(入驻第1-3年给予100%区级财政贡献奖励,第4-5年,给予50%区级财政贡献奖励)。
1.申请条件:入驻在产业园达到享受扶持政策条件且奖励年度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未入驻在产业园,奖励年度注册和纳税在本区且纳入国家统计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申请奖励年度起第1-3年给予50%区级财政贡献奖励,第4-5年给予25%区级财政贡献奖励。
2.申请材料:
(1)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2)。
(2)产业园入园框架协议(未入园人力资源企业提供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证明。
(4)企业申请年度税收缴纳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入驻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入驻月份提供)。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类、扩大规模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8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含有申报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期数(同期数不能为零或为空),且奖励年度注册和纳税在本区。企业需提供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承诺函。
2.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营业收入证明,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税收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申请表。
(4)承诺书。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类、“小进规”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进入本区建立的企业信息库。
2.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证明。
(3)申请表。
(4)承诺函。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服务业企业进规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奖励以上3项同一年度不可重复,可就高享受。
(四)政策依据:评优奖励。
领军企业奖励。对当年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每家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评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每家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领军人才奖励。对当年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评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诚信示范机构奖励。对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首次入选的诚信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评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首次入选的诚信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上三项评优奖励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单位表彰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星级机构奖励。对获评武汉市及以上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首次入选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创新创业项目奖励。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向数字化转型,鼓励互联网+背景下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模式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和科技创新,新时代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跨界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与资本融合创新,人力资源服务关联产业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设计,共享经济形态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创新等。对获得武汉市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申请条件:申请年度获得以上五项奖励(含单项)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2.申请材料:
(1)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2)。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人力资源许可证。
(3)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证明。
(4)申请年度获得以上五项奖励(含单项)的发文通报。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五)政策依据:高管奖励。
符合财政奖励第2条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3000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15人且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2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1.申请条件: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1亿元,且增幅达到10%,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的4类规上企业,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家、10人/家、7人/家、5人/家。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个人申请表(本人亲笔签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及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5)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等。
(6)申报市级总部企业高管奖励要求的材料(总部企业高管奖励提供)。
(7)承诺书。
3.相关情形说明:
获奖励的高管人才应为非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含国企人员),并无不良诚信记录。
4.解释部门:本项政策服务业企业高管奖励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三、附则
(一)产业园扶持政策适用于华中智谷园区入驻的人力资源行业相关企业。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未入驻产业园的区内人力资源行业相关企业,在满足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基本条件后,可享受扶持政策财政奖励、评优奖励、高管奖励,其中财政奖励第1条按第1-3年给予50%区级财政贡献奖励,第4-5年给予25%区级财政贡献奖励。
(二)区人力资源局联合各兑现部门在次年进行政策兑现受理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本扶持政策的同一事项或同类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扶持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四)企业入园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应落户本区后方可享受以上扶持政策,明确补贴年限的款项自补贴申请年度起算(入园以及未入园补贴享受年限合并计算,总计不超过5年)。本政策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补贴年限的以补贴起始申报年度在有效期内起算。
来源:武汉经开区人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