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01 11:20:20 阅读量: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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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广告产业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区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广字〔2018〕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以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依托当地广告资源进行广告产业开发、行业集聚,集市场策划、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广告会展、广告设备制造、新媒体开发等为一体,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或场所。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园区,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园区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级园区认定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

未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能做好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自治区级园区的认定命名、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园区的规划布局,对自治区级园区建设发展情况予以考核监督。

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治区级园区的认定申报工作,与所在地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对自治区级园区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级园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履行园区运营管理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由企业履行运营职能的园区,运营机构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要求依法开展运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园区规范运营1年以上,以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园区广告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形成产业链;  

(六)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七)园区发展前景良好,有较为丰富的设计、创意、策划、制作、培训等广告业态,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效益良好,有较高的产值、利税额和交易额,有较好的成长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级园区依照下列程序申报:申请认定为自治区级园区,应当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园区概况,包括位置、面积、企业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支持保障情况等;上年度园区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广告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

(二)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的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园区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盟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广告产业园的批复;

(四)盟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支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园区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控制性详规;

(六)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主体签署的运营管理合同;

(七)《内蒙古自治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成为自治区级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向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园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广告产业园区”,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园区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销建议,并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检查评估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自治区级园区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级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园区所在地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辖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自治区级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及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六)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八)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本条第(二)(三)(四)(八)项情形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园区作出调整发展规划、变更运营主体等重大变更事项时,由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盟市市场监管局以文件形式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园区每年2月底前须向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园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发展情况报告,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原工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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