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珠海高新区“十四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和产业载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资格且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空间载体是指场地在高新区内,且载体运营主体的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和产业载体的统称。具体如下:
(一)已纳入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并参与区运营评价机制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1. 取得市级及以上资质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 尚未取得市级及以上资质,但符合《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区孵化器培育单位、区加速器培育单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载体,按年度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备案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自下一年度起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1. 拥有所申报产业载体的房地产权或10年以上运营管理权;
2. 所申报产业载体的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以房地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3. 积极配合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高企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按照其载体内上一年度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数量(高企的商事登记住所和实际办公场所应在同一载体)给予一次性培育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上一年度区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载体,对企业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对企业通过高企重新认定,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
(二)上一年度区运营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载体,对企业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对企业通过高企重新认定,按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
(三)上一年度区运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载体,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产业载体按照其载体内上一年度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数量(高企的商事登记住所和实际办公场所应在同一载体)给予一次性培育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企业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按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所在产业载体奖励;对企业通过高企重新认定,按1万元/家的标准给给予所在产业载体奖励。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空间载体的运营主体按年度根据高新区门户网站的奖励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如高企在通过认定当年或次年在高新区各空间载体间横向迁移,由高企迁移前所在空间载体的运营主体提交申请),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空间载体奖励名单和奖励资金额度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空间载体的运营主体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与企业串通作弊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须按规定退回奖励资金,并两年内不得按本政策享受扶持。
第八条 已与珠海市或高新区签订“一事一议”类协议且有高企培育事项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珠海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