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政 策措施,加大产业培育力度,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 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扶持办法。
一、 强化项目支撑保障,突出投资带动作用
第一条 鼓励扩大投资。加快园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围绕省、市、区对“五个一批”项目的推进要求,落实园区重点项目责任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类投资项目落地。对园区重点项目库内的项目,年度内每完成1亿元投资给予5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第二条 支持产业升级。对烟草及配套、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等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工业及信息化投资项目,纳入园区重点项目库后,每完成1000万元投资给予2‰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 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大力扶持做优做强
第三条 鼓励企业升规达限。对当年新培育入库纳统的工业、服务业、商业企业由区级部门按照区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在区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对入驻厂口产业园发展的新增入库纳统的工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为区块链、人工智能、大健康以及文化产业的新培育入库纳统的服务业企业, 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入库纳统的商业企业,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园区入库纳统的企业,在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实现10%以上增长、商业和服务业企业 实现15%以上增长,且增幅在园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中排名前 五,服务业企业排名前十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 着力推进创新驱动,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扶持。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再次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区级部门按照区级相关 政策给予奖励。在享受区级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主营业务 为数字经济、大健康等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其他产业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入 库纳统的工业、服务业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技术创新平台奖励扶持。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技术) 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当年首次认定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扶持。鼓励和支持园区范围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通过国家级、 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服务机构及示范平台奖励扶持。对当年获得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5 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众创空间奖励扶持。鼓励支持在园区范围内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的众创空间认定, 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励扶持。对企业科技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 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匹配资金扶持。对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绿色发展等项目,并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园区将 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度,按照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 30%、20%、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匹配资金扶持。对科技、文创、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类项目,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并获得扶持的项目,园区将根据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度,按照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20%、15%、10%再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五、 加快新兴产业聚集,积极培育发展动能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数字经济、大健康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产业集聚、企业引培、研发创新、示范应用、金融创新、生态优 化等方面,为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撑和动力。对落户云南省区块链中心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 十强企业等在园区设立区域性总部或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 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支持从事医疗产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检验检疫、健康咨询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入驻园区 发展,根据其对园区的经济贡献度排名前十的,给予企业连续三 年50%的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生物医药和现代食品加工等产业的企业入驻厂口产业园,对入园企业按照《关于促进厂口产业园招商引资工 作的若干政策(试行)》(五产园委〔2020〕7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关奖励扶持。
第十七条 加快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建设“立体园区”。支持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园区楼宇,积极打造特色化、专业化楼宇。 具体奖励扶持办法按照《五华科技产业园加快西北新城楼宇经济发展的奖励及补助办法(试行)》(五产园委〔2021〕8号)文件执行。
六、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第十八条 对园区重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在园区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园区免费提供3年内不超100平方米的住房公寓或 每年不高于5万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对当年通过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 殊津贴待遇的人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 园区企业、机构、分园区申报国家、省、市人才相关平台、示范 单位、基地等认定,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税收缴纳、统计关系等在五华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实际经营地点在园区范围内的 企业。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扶持资金从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园区产业政策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除对办法中已明确可享受区级相关政策叠加的奖励扶持外,对于同时达到五华区和园区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或 项目,由企业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办法中涉及的省级、市级以及区级出台的相关稳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以当年度新出台的文件为指 导依据,本办法在执行有效期内,不再进行修订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来源:五华科技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