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雨花、溆浦两地交流合作,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振兴,探索“共建园区”新模式,加快吸引优质企业与项目落地增效,构建两地“总部+基地”的协同发展生态,进一步推动“共建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雨花区与溆浦县“共建园区”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总部在雨花经开区,配套生产在溆浦“共建园区”的企业。同时,申请扶持年度的上一年以来,申请扶持企业在两地均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三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三条对于总部在雨花经开区,配套生产在溆浦“共建园区”的企业,享受雨花经开区产业奖补政策及本政策,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在企业在雨花经开区所缴税收中雨花经开区财政实得部分金额。
第四条项目投资奖。对总部在雨花经开区,当年在溆浦“共建园区”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企业,其项目实投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实投额的2‰予以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采购配套奖。对总部在雨花经开区的企业,在两地园区入驻企业中实现工业制造产品采购配套,年度内累计采购配套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单个被采购单位的配套产品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即2022年采购额相比2021年的增量部分、2023年采购额相比2022年的增量部分,以发票金额不含税价计算)的0.1%给予采购单位(申报单位)奖励(不包括采矿业工业产品、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且申报单位和被采购单位无股权关联、不存在委托加工),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六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在“共建园区”新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项目(指在政策有效期内新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或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的新增贷款(指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增贷款),按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政策期内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企业入驻支持。对招商企业新入驻工业标准厂房的,入驻后在政策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税收达到5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小微企业奖励3万元,中型企业奖励5万元,大型企业奖励8万元。
第八条平台发展奖。对在雨花经开区新设立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人才奖。对招商企业新落户的科研人才,在两地某一方申请政策的,两地政府对社保、户籍等资料实现互认,等同本地。企业科研人才随迁子女入学的,两地政府协调当地教育部门优先支持。
第十条总部入驻奖。对生产基地在溆浦“共建园区”的并到雨花经开区设立区域总部的企业,雨花经开区参照本级政策“一事一议”研究配套支持。
第四章 企业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每年雨花经开区集中组织开展“共建园区”企业认定,创造条件实现企业的不见面审批、跨域通办、网上申报、数据互认、免申即享,申报企业根据另行制定的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十二条雨花经开区招商牵头部门组织政策兑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招商企业认定及奖补名单报雨花经开区党工委会审议,实现奖补兑现。
第五章 奖补评价
第十三条为保障奖补扶持资金和其它惠企政策产生实效,在企业享受奖补期间,需要聘请第三方评审团队对获奖补企业进行终期评估验收审计,对奖补企业运营、项目执行情况和奖补使用的合理性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定期限进行整改并重新提出“再次评估”。“再次评估”未通过的,终止对该企业的扶持,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进行全额追偿。已享受的入学、入户的扶持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经济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该政策纳入雨花经开区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来源: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