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2022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2-07-26 11:30:28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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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8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制度创新第一批重点项目》,“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是其中的重点课题之一。2019年12月4日,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为全面推动2022年济宁高新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保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2〕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济宁高新区2022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

山东省工信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2〕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济政字〔2020〕37号)

三、出台目的

把开展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综合评价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形成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发展导向。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将工业企业划分为A、B、C、D四档和T档(暂不参与评价),其中A档约占企业数(不含T档)20%,B档约占企业数(不含T档)40%,C档约占企业数(不含T档)35%,D档约占企业数(不含T档)5%。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实现要素资源合理、优质、高效配置。

四、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建立“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机制,推进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1日。

来源: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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