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湘潭经开区金融广场建设,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聚集和服务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商事登记在湘潭经开区金融广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等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运营奖励
各类投资基金(包含公司制和合伙人制)及管理企业在经开区金融广场自盈利年度起2年内,可按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因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贡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鼓励第三方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或入驻金融广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从市外引进项目在湘潭经开区注册落地和开展投资,引进的企业落地后(含参投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市、区两级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
(二)投资奖励
1.对入驻金融广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区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金额的5‰对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所投资的本区实体企业须在本区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入驻金融广场并经认定的总部类金融机构,除可按政策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各类奖励扶持政策外,在办公用房购置、租赁等方面参照《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等政策给予支持。金融广场可提供一定面积的公共空间,作为入驻金融机构会议室、路演厅、共享办公室等公共配套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将投资本地企业或接受地方政府奖补获得的收益,用于对投资园区内优质实体企业的再投资的补助。
(二)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提请湘潭经开区研究给予支持,已“一事一议”享受支持的企业不再适用本意见。
(三)入驻金融广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树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理念,规范募集资金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四)入园协议约定,政策扶持对象自兑现扶持的下一年度起,五年内不得迁出金融广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如发生相关情况,需退回已享受补贴。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助的,政府有权按入园协议约定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七)本意见由湘潭经开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