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而相应增长,提标后能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扩大救助政策覆盖面,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中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中明确: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市域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养育保障标准、新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明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2025元/人·月。孤儿养育保障集中供养标准为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200元/人·月。“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政法和社会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