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保健品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12 11:20:23 阅读量: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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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小微企业及符合“退二进三,退城入园”相关企业的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保健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的招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标准厂房补助和其他奖惩。

第三条 景洪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开投公司”)负责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运营,包括租金、保证金、物业等费用的收取和退返、兑现厂房补贴,以及标准厂房建设、招商、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与园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自然人。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产业引入导向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国内外资本进入园区投资。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紧紧围绕“医药健康、商贸物流、科技创新、特色农林加工、生态友好型一般加工”5大产业为发展方向,为培育、发展、壮大中小微型企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第六条 入驻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园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第七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孵化期为两年,前两年不考核企业的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孵化期满后,租赁一层的入园企业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应缴纳税额不得低于120元/平方米/年;租赁两层及以上的入园企业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实际纳税额市级留存部分不得低于96元/平方米/年;租赁厂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农产品加工、退二进三及其他税收较低的特殊项目或订制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在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满足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聘用务工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本地居民。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需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后以书面形式向景开投公司提出入驻申请,领取并填报《西双版纳保健品园区入园申请表》,景开投公司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园区管委会审核。若企业入驻后,因重大产业发生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项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与园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企业在签订协议后,按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和相关费用之后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入驻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进场安装设备,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投产,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书面报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十三条 租赁协议5年一签。租赁期满后,企业还需续租标准化厂房的,可根据园区管委会、景开投公司和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续租,须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景开投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园区管委会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装修保证金。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缴纳装修保证金5万元,退出时,经双方对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交接后进行清算返还。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

(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一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厂房二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厂房三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16元,厂房四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垃圾清运费、供水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企业自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 采取先交费后入住的方式,装修保证金须一次性全额交纳,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首次费用需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付清,待相关费用缴清后正式移交厂房供企业使用,往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五章 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市相关优惠政策。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八条 厂房减免补助标准:

(一)企业根据签订的协议确定享受租金减免的期限和金额,前三年享受5元/平方米/月,4—5年享受3元/平方米/月。

(二)新入园企业享受60天的装修、设备安装时间,期间免收租金。

第十九条 实行先租后售政策,经园区管委会考核,企业在厂房租赁期间完成升规,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情况下,连续两年年产值、税收达到考核标准并有效带动景洪市经济发展,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购买标准厂房。 标准化厂房按照成本价格出售的原则执行,同时,厂房租赁期间所缴纳的租金作为标准厂房购买时减免的金额。针对符合要求购买厂房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预租协议的方式向园区定制标准化厂房,经相关部门按流程审查建设方案后,园区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厂房建设。签订厂房预租协议后,企业按照项目厂房总投资的30%向景开投公司缴纳定金。待项目入驻后,三分之一的定金可用于厂房前5年的租赁费用,之后每5年可使用三分之一用于抵扣厂房租赁费用。若企业达到购买条件,则30%的定金可直接作为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款项使用。厂房建成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入驻,则30%的定金不再退付。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园区与景开投公司的管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三包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由入驻企业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垃圾、废气、废水由企业按照环保要求自行处理。公共设施的的保洁和维护由景开投公司聘请或成立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进入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需按照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物业管理范围为:1.标准厂房的日常事务管理;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退出时,须将厂房恢复原状。如有损坏、不及时清运垃圾、需要进行恢复施工等情形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入驻企业需进行补缴。

第二十五条 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园区对厂房的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管委会及景开投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违反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的;

(二)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经景开投公司书面告知,三个月内仍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非客观因素连续停产、停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中企业入驻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九)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十)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企业因上述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及时清运相关物品,交回厂房及配套设施,并进行租金、保证金的结算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保健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的权利及义务,具体以租赁协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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