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更好发挥淄博综合保税区在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带动全市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现就促进淄博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对上争取保税区领域转移支付,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综保区政策,持续推进淄博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外贸提质增量、引入优质外资项目、发展新兴业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重要功能平台打造、重大创新试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服务向淄博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产业发展基金依法合规投资淄博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鼓励淄博综合保税区做强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业务,带动进出口业务量增长。支持金融机构为淄博综合保税区企业提供高效资金结算服务。强化跨部门协作,实施联合监管和服务,支持淄博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完善落实政策支撑。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淄博综合保税区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引导市内进出口企业在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从事一线进出口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实现的一线进出口数据,在市内考核时认定为企业原区县所有,企业地方留成税收仍归属原区县所有。对淄博综合保税区区内注册的企业,对其纳入海关部门统计的年度一线进出口值增量部分予以奖励。对淄博综合保税区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制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淄博海关)
四、强化规划用地保障。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推动符合规划的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和空间设施共享。允许区内工业、科研用地按规定通过加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研发场所等方式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在不改变工业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引导各金融机构将工业厂房项目纳入信贷政策支持范畴,广泛吸引社会主体参与淄博综合保税区高标准厂房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
五、强化能耗等指标保障。支持淄博综合保税区按照产业定位,发展绿色、高端产业。对淄博综合保税区列入省、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以及市级统筹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需新增能耗空间不能自我满足的,由市及高新区予以统筹保障。优化保障淄博综合保税区区内能源消费增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等资源要素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投资促进局)
六、优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淄博综合保税区不断创新引才聚智、产才融合发展路径,以市场化、柔性化等方式,打造灵活高效的人才招引体系。对综合保税区内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领军人才、核心骨干符合条件的予以人才奖励政策。强化企业引聚人才主体地位,鼓励加大科技研发、人才引育资金投入。推动落实高层次人才“双落户”制度,对特聘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采取灵活自主的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机制。由高新区推动建立高层次人才“专班+专员”服务机制,专班聚焦研究制定创新创业支持、就业生活保障等全方位政策措施,对急需顶尖高端人才实施“一人一策”“一事一议”。专员聚焦政策落实,为人才提供全天候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淄博综合保税区在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方面深化改革,设立专业运营公司,对综合保税区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深入推动淄博综合保税区内有需求的企业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淄博海关)
八、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建立促进淄博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部门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金融监管、投资促进、税务、海关、外汇管理、交通运输、口岸物流等部门以及淄博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淄博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淄博海关、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来源:淄博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