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与管理,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文化产业集聚效应,根据《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以文化为主要内容进行产业资源开发,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孵化功能突出、产业链汇聚、文化企业集聚,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应围绕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提升服务入驻企业的能力,促进产业资源集聚,助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要业态属于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市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带动性。
(三)新申报认定的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1.5万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量的60%以上,且入驻文化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80%以上。
(四)申报主体应为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或文化投资运营的法人主体,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具备政策法规咨询、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
(六)园区截至申报时已连续运营1年以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负面行为。
(七)已在市或区发改部门完成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八)园区内企业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合法、健康,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园区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优先认定文化内涵丰富、新业态企业集聚、运营管理模式创新的优秀园区,着力引导、推动园区增强产业孵化和企业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报园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机构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履历等。
(四)园区运营管理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总体介绍和详细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严格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填写)、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经济效益(营收、纳税)情况、重点企业简介(创新性、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等)、文化产业营收占比情况统计等。
(六)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由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主体如实填写《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报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及推荐排名顺序,并加盖公章。
(三)获得所在区初审推荐资格的园区,由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U盘或光盘介质)统一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与评审。现场考察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由专家负责评分。
(五)根据现场考察评分确定建议认定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信息核查,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纳入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第十条 已获得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资格认定的园区扩大园区管理范围,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园区发展统筹和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及《深圳市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有关规定每2年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开展考核,对考核“良好”以上等次的园区予以奖励;组织开展园区交流活动,推动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于服务园区相关文化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参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文化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园区建设,落实辖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对园区企业开展的文化活动和提供的文化产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园区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园区考核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园区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九)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提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或报送情况、数据不真实的。
(二)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的。
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暂时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但经整改仍可具备基本条件的;
(二)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能按计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运营管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考核期内2次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提示的。
第十七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
(一)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或园区内企业有不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或虚假信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因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园区运营单位因故终止园区运营的,应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退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匾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