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新兴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综合开发建设,发挥园区在产业发展、集群培育中的支撑、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区域规划设计、产业发展奖补、企业壮大扶持、搭建公共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运营维护等,以促进园区产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
第二条 园区综合开发建设运营主体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项目投资计划,提出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经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按预算编审程序报批,由区经济发展局按程序申请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经济发展局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资金使用和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加强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园区内土地出让金收入的70%依法依规列入预算安排支出,注入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园区滚动开发建设。
第四条 实验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与本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申请人可择优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五年,由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承担解释工作。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