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开区“潇湘财银贷”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7-04 11:20:11 阅读量: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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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民营企业、工业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湘潭经开区省区两级财政风险补偿机制(统称为“潇湘财银贷”)各项工作。

第三条 风险补偿机制突出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原则、税收贡献原则。

第四条 企业“白名单”申报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内企业方能申报纳入企业“白名单”:

1.园区内工业企业、其他行业小微企业以及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企业成立1年以上(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且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或M级)。

2.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

3.企业上年度各项纳税额合计达10万元以上,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5%;没有发生安全生产和环保等安全事故。

4.企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小巨人企业、股交所挂牌企业等。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会议召集人,分管财政委领导为副召集人,财政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局、法制办、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合作银行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负责融资贷款企业上会资料审查及综合决策工作,审查决策后上报区预决会审议。

第六条 企业“白名单”管理。企业“白名单”年初报送。按本细则第四条要求摸底园内企业,提出企业“白名单”建议名单;由产业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白名单”;财政局将审核后的企业“白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金交中心)公示;公示后的企业“白名单”由产业发展局通知企业,并指导 “白名单”企业做好平台注册、报表资料上传、提出贷款申请等工作。

第七条 贷前审查。通过企业路演、专家打分、银行评估等方式确定“白名单”综合排名,综合排名由高到底报合作银行备案审查,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区预决会会议审议。合作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对发布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开展贷前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查阅数据、提供相关必要资料。

第八条 贷款管理。合作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流程,根据贷前审查调查(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微型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股东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 贷后管理。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支付给与贷款用途无关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获得贷款“白名单”企业从贷款当月开始,每月要真实全面向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上报财务快报等数据,信息平台及时推送合作银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督促贷款企业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时掌握合作银行提供的关注提醒类企业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银行定期审查、分析报表,园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相应贷款不良率达到5%的,暂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停止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后,经评估风险等级较高的,由区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取消相关银行的合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合作年度内,若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金总额10倍(含)以上的,贷款损失由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银行按7:3比例分担;高于5倍,不足10倍的,按6:4比例分担。对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省财政厅与我区按4:6比例分担。合作银行是“潇湘财银贷”贷前、贷中、贷后的资质审查、运行管理、贷后管理等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对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联席会议其他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并按比例代偿后,区财政70日内完成审核后先行代偿,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区级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划拨凭证,省级财政按程序90天内代偿到位。

第十一条 追偿管理。成立违约企业追偿小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合作银行、法制办、公安分局、产业发展局、创新创业中心、区税务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列归还省区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账户和合作银行。对恶意逃债的贷款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名单,采取司法打击、定期通报、取消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对合作银行开展建立“潇湘财银贷”工作年度考核。对合作银行放贷额度、效率、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配备风险补偿保金及确定贷款业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按照湘财金〔2021〕49号文件第五条内容操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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