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特色农业产业提升战略部署,立足我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定位,围绕粮食、蔬果、生猪、水禽、水产等主导产业,针对数字农业、高效设施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及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县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乡村振兴“作示范、勇争先”,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乡村振兴样板之地的意见》(赣发〔2022〕1号)、《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打造新时代乡村振兴“南昌样板”的意见》(洪发〔2022〕1号)及《中共南昌县委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打造新时代乡村振兴“昌南样板”的意见》(南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扶持方式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对在我县注册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第三条 扶持方式分三种,即:奖励、补贴和奖补。
(一)奖励:对经营主体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品种、品牌、专利、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补贴:对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农产品展销展示、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三)奖补:对经营主体投资新建生产大棚、高效节水灌溉等生产设施,分拣车间、自用冷库等建设项目及部分农业设施设备采购等,经验收或审核合格后,按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奖补。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种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对新品种的培育和挖掘,不断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种业发展水平。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审定或认定的水稻、蔬果、生猪、水禽、水产品等品种,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新品种保护权的,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取得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水禽养殖主体引进原种场祖代种禽1000羽及以上的,按每羽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从省级认定的一级种禽场引进父母代种禽1000羽及以上的,按每羽8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自主研发。鼓励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自主研发,对新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的经营主体,每个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示范创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各类示范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分别对领办主体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七条 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对新增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对每个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对续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对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对新增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对每个产品奖励30万元;对创建省级、市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对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农业品牌创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休闲农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县级“十佳农业品牌”、“十大农业潜力品牌”的,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赣鄱正品”品牌认证、新列入市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精品园区等品牌的,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休闲农庄(园区)、休闲农业示范点等品牌的,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国家级休闲农业星级创建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次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省级休闲农业星级创建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次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市级休闲农业星级创建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次对每个品牌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四章 补贴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支持土地规模化经营。鼓励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规模化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服务,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开展规模化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按分段累计法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分年限给予补贴:
(一)扶持对象: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可享受补贴。
1、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列入县级及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实施主体;
3、经县“产业发展小组”研究确定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的投资主体;
4、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或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二)扶持标准
1、土地流转年限5年(含)-10年的:流转土地200(含)-5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100元;流转土地500-10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150元;流转土地1000-2000(含)亩的,每亩补贴200元;流转土地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50元;
2、土地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的:流转土地200(含)-5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200元;流转土地500-10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300元;流转土地1000-2000(含)亩的,每亩补贴400元;流转土地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0元;
3、土地托管服务:对实施全程托管服务1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在每年兑现托管协议后,按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支持展销展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由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活动地点在南昌市内的,每个主体每次补贴0.5万元;活动地点在江西省内(南昌市外)的,每个主体每次补贴1万元;活动地点在江西省外的,每个主体每次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广告宣传。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媒体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经营主体,配套资金比例或金额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未参加以上媒体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经营主体,鼓励自主在各级媒体进行农业品牌及农产品广告宣传,按实际宣传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层次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五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对需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生产设施设备完善。支持生产设施大棚等设施达到20亩及以上规模的经营主体扩大设施规模,对其新建的设施按实际建成面积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玻璃连栋温室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500元/㎡的奖补、日光温室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200元/㎡的奖补、薄膜连栋温室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40元/㎡的奖补、单体钢架大棚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的奖补;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600元/亩的奖补。对经营主体新建分拣车间、自用冷库、设备采购等项目的,项目完成并经验收或审核合格后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农产品分拣车间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300元/㎡的奖补;自用农产品冷库按建成后的实际库容给予200元/m³的奖补;农产品冷藏运输车辆按实际购买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农业精准控制设备采购按实际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水禽产业发展。对水禽养殖主体年度内采购孵化机等设施设备5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购买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水产业发展。对水产品养殖主体年度内采购水产品养殖设备及水产品运输车辆5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购买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其它重点产业发展。对水稻、蔬菜、生猪等产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另行安排、整合资金,制定专项产业扶持办法施行。
第六章 扶持程序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扶持的项目,每年度分四批次办理,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集中办理时间。申报程序如下:
(一)经营主体申报。符合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条件的经营主体,填写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所需审核材料一并提交乡镇审核。
(二)乡镇审核。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对经营主体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县级复核。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奖补的材料组织复核并签署意见(附件3)。
(四)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4),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经营主体所在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由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拨付至经营主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报项目骗取、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不认真履职、把关不严、导致财政资金受损的行为和个人,依纪从严处理。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补贴、奖补的乡村产业项目,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但标准与本办法有差额的,可申请本办法补足差额部分;符合本办法其它条款补贴、奖励条件的,可与上级资金重复补贴、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9号)、《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24号)等2个文件即日起废止。
来源: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