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石家庄现代食品产业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21 11:20:17 阅读量: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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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产业支撑体系,支持打造千亿级现代食品产业集群,实现石家庄市经济总量过万亿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园区企业。

第三条 在现代食品产业园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

第五条 按照协议约定时效完成履约的、建设项目完成投产、达产目标的园区企业,在本优惠政策支持范围内。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降低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在地价评估过程中,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或地方拟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可不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第七条 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实行土地“带标出让”将权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依据《推行“交地即交证”的工作方案》(石资源和规划发〔2022〕3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第八条 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或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出让起始价格负一层参照同地段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20%确定,负二层价格按负一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价格按负二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款(该条款主要针对单独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商场、车库等设施等情况出让时使用)。

(二)基金优惠政策

第十条 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区委、区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子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捐资额的70%。

(三)项目投入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入驻现代食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标准的,可向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企业签约入住5年免租,5年后需按照厂房建成时双方确认的价格予以回购。

第十二条 对食品企业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经费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食品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凡在市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的现代食品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包括洁净车间建设费用),市级财政给予15%的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在现代食品产业园区新建食品工业项目,在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15%的补贴,市、区最高各补贴500万元。

(四)项目发展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石家庄现代食品产业园新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产业优惠资金方式连续给予五年奖励,前三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后两年按主营收入的0.5%。

第十五条 每年对新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三年内不退统且工业总产值增速年均20%以上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在当年首次超过3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每上一个台阶,按两个台阶的奖励资金差额,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七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20%以上、税收基数2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贴息总额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实际纳税额(扣除各项退税部分)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增幅达到10%-20%(含)给予贡献奖,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给予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现代食品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现代食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的企业,享受差额资金补助。

(五)创新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从藁城区以外整体迁移到现代食品产业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从藁城区外整体迁移到现代食品产业园已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现代食品中小企业,三年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现代食品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七)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落户现代食品产业园的总部性质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根据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外知名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布局设点,建立独立国家级创新机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在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省级认定的,在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我区现代食品企业引进的A卡、B卡人才,人才绿卡有效期内,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A卡人才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B卡人才中,每月给予博士1500元、硕士800元、本科500元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在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经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认定为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人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万元安家费补助。

(八)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落户现代食品产业园的年财政贡献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性质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行业,下同),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连续五年给予资金奖励,前三年按80%、后两年按50%的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落户现代食品产业园的年财政贡献总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总部性质企业,连续三年给予最高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5万元,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 落户现代食品产业园的年财政贡献总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总部性质企业,连续三年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

(九)“双招双引”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重奖“双招双引”有功人员,对成功引进国内外投资实体类收益性建设项目的个人,按核定到位资金给予3‰的奖励,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于落户现代食品产业园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的重大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投资总额大、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高的优质项目,根据项目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情况,可执行“一事一议”。

五、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与藁城区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坚持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奖励累计总体不超过当年企业区本级财政贡献。

第三十三条 上述优惠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后按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2022年5月23日

来源: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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