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低碳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制造业企业。
绿色低碳园区是指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实施绿色低碳理念和举措,实现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和运行管理绿色化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的培育创建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每年组织评价一次,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审,到期后应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基本条件:
1.工厂应依法设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安全、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工厂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绿色低碳制造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建立实施绿色低碳制造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励机制。
3.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多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或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
4.工厂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设备设施,建有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备,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限期淘汰更新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
5.工厂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使用的可行性,不使用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材料。
6.工厂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实施环境、能源、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工厂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实行垃圾分类。
8.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的工厂应按规定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万元产值碳排放量持续下降。
第六条 绍兴市绿色低碳园区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3.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4.园区规上企业30%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5.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
6.园区内环境整洁,建有布局合理、运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设施。
7.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含)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8.编制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平台,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的单位,按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表(附件1)或市级绿色低碳园区评价表(附件2)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辖区经信部门。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所需材料:
1. 绍兴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表(附件1);
2.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 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园区所需材料:
1. 绍兴市级绿色低碳园区评价表(附件2);
2. 绍兴市绿色低碳园区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 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辖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申报通知要求推荐到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第十条 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从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中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的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须对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评价表,报当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资格:
1. 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2. 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3. 被依法终止的;
4.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5. 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