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湘潭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人力资源要素市场,营造更优人才生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设立登记和税务注册登记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资格、账证健全,专业从事派遣外包、人才寻访、人才评鉴、职业技能及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在线学习平台、人才资源信息软件等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根据当年度对产业园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给予入驻机构奖励。奖励期限为入驻后前三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每年企业对产业园的实际经济贡献的50%。
(二)租金减免。对在产业园内租用办公场地的机构直接给予租金(不含物业费及水电气费用)减免。按办公人员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10平米且单个入驻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米,补贴年限为入驻后前三年,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按照租金的50%的比例给予减免。
(三)中介奖励。鼓励入驻机构推荐人力资源管理媒体HRoot上一年度权威发布的符合入驻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引进全球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20万元/家;引进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15万元/家;引进湖南区、华中区等区域性人力资源总部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10万元/家;引进人力资源行业细分领域前10强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5万元/家。
(四)机构引才奖励
1.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奖励。对为园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符合《莲城人才行动计划(试行)》(潭市发〔2022〕15号)文件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A、B、C、D类人才的入驻机构,新引进人才在企业稳定就业2年以上的,每引进一人,按人才类别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的服务费给予补贴,且A、B、C、D分别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同一入驻机构一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A、B、C类人才具体奖励标准按照《湘潭市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引才奖励实施办法》(潭人才发﹝2021﹞19号)文件实施;
2.向工业企业新输送技能人才奖励。对为园区企业新输送技能人才的入驻机构给予补贴,技能人才在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引进一人,按技能人才等级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的服务费给予补贴,且高级技师(1级)、技师(2级)、高级工(3级)、中级工(4级)分别给予不高于5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补贴人数按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的服务费人数核定;
3.向工业企业新输送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对为园区工业企业新输送生产一线人员的入驻机构给予补贴,新输送生产一线人员在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人才招聘一线人员服务费不高于10%给予奖励,入驻机构为单个企业输送一线人员的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三、服务保障
1.提供全流程“帮代办”服务。无偿代办工商设立登记(变更)和税务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协助办理各类经营许可(变更)、社保登记、人才服务及相关奖励申请等手续;
2.积极对接、全力推动入驻企业(机构)参与市、区政府购买服务;
3.大力加强人力资源行业平台建设,在宣传推广、学术研讨、业务交流、政企联动等方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四、有关说明
1.对于新引进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和湖南区、华中区等区域性人力资源总部企业、重点配套服务机构,报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个性化实施方式办理。
2.享受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入驻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下一年为第一年计算政策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政策兑现。
3.入驻机构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等,凡税收属地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可以向经开区整体申报入园,经审核批准后,其年度经济贡献可以合并计算。
4.入驻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入驻和引才,申报奖励的,需提前报产业园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予计发奖励。
5.入驻机构应承诺在湘潭经开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足五年提前关闭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所有款项必须全额退还。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申请优惠政策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我区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补贴、奖励应予以退回,未享受的补贴、奖励停补停发,并记入机构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7.本文中因“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所涉扶持政策与本区、市其他政策或上级相关政策存在重叠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执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由湘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遇国、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促进湘潭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潭经管发〔2021〕59号文件)自行废止。
来源: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