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双龙产业园区入园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11:40:34 阅读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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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双龙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建设,规范企业入园管理,促进企业聚集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入园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科技企业。

第三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准入项目;

(二)有明确投资意向和预期产值。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亩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70万元,商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亩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符合产业园区规划和布局;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依法履行有关税费缴纳义务。

第四条 鼓励入园投资企业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内注册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全资子公司。

第五条 企业入园的形式分以下三种:

(一)在产业园区内通过招拍挂购买国有土地生产经营的;

(二)在产业园区内租赁国有土地或厂房生产经营的;

(三)在产业园区内租赁已有企业土地或厂房生产经营的。

第六条 企业入园时间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一)在产业园区内购买土地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入园时间;

(二)在产业园区租赁土地或厂房的,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入园时间。

第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参照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每亩投资强度≥30万元;

(二)容积率符合国家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行业容积率控制要求;

(三)建筑系数不低于30%;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不得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面积。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项目用地需符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的相关指标要求。

第九条 企业入园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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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负责项目现场协调和用水、用电保障工作;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协助企业办理项目证照等合规性手续;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登记、备案、审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购买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工业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企业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奖励5万元,分两次兑付:企业验收投产后奖励50%,企业投产并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时奖励50%;

(二)县人民政府安排财政专项扶持企业奖励资金,新入园的工业企业,投产后的前三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三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本优惠政策与县级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同时适用,如本优惠政策与县级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交叉,按最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商业及其他项目通过一企一策形式约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管理机制

(一)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

(二)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可分期交缴工业用地出让价款;

(三)项目用地供应后,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启动调查和认定程序。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四)项目用地供应后,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企业入园后,必须严格按《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双龙产业园区入园投资协议》约定的用途、规模建设,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企业性质、转产其它业务;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土地使用权,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或出租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奖励政策的,按土地挂牌成交价-奖励金-按年计算土地占用费(按年计算土地占用费=土地挂牌成交价/土地出让年数)后的金额,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国有公司购回;未享受奖励政策的,按土地挂牌成交价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国有公司购回。地上建筑物参照固定资产投资拆旧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处置;

(二)需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的,企业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每轮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经营的,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因停产整顿等特殊原因需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在明确停产时间起一周内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以下几种情形,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退出机制。购买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厂房或租赁已有企业土地、厂房的,出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协议,承租方需在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

(一)企业因环保、安全等未达标停产,且在要求限期内未整改完成不能持续生产经营的;

(二)企业因市场、原料等原因不能持续生产经营,停产时间达六个月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持续生产经营停产时间达六个月的。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生效之前入园的企业,按其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签订协议约定执行;

(三)本办法试行期三年,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X 年 月 日。

来源: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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