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突破发展工业经济,培育壮大生物医药健康产业、航天电子与制造产业、数字经济产业及其他高端(智能)制造产业,力争五年内实现全区工业经济产值和税收规模倍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
1.对新引进和新孵化投产的工业项目,自正式投产纳税之年起,前两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100%给予扶持奖励,第三至五年按照50%给予扶持奖励。
2.对新引进的集约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超过1.20,投资强度高于标准20%以上)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70%执行。
3.对新引进的外资制造业项目,经认定,开工(开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下同)1.5%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按2%的比例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650万元;对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2.5%的比例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日韩资、欧美资项目按照1.1倍系数奖励,对三类500强企业总部或控股一级子公司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按照1.2倍系数奖励。
4.鼓励市场化招商,对引荐人进行奖励。经认定,新引进的外资制造业项目开工(开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实际使用外资的5‰、6‰和7‰折合人民币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税前奖励需依法进行个税扣缴)。
二、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提质增效
1.对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含工业生产辅助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纳税增幅达10%的,自2022年起,以奖励年度前三年区级财政贡献最高值为基数,按照其区级财政留成增长部分100%给予奖励;第二年度持续增长且增幅达到10%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第二年度增长部分100%及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累计奖励5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高管团队进行奖励,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现的区级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期间任一年度未达标,当年不享受奖励,下一年度增幅以上一年度达标额为基数进行测算。
2.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快速升规纳统。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奖励8万元;在库满一年奖励6万元;在库满二年,奖励6万元。
三、政策实施
1.适用范围。本政策涉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项目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需在烟台高新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且享受政策后10年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纳税归属地、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本政策规定,烟台高新区管委有权追回扶持资金。
2.奖励原则。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上级出台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级有相关配套资金要求的,在区级奖励资金中予以抵扣。
3.奖励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及引荐人应在第一时间将项目信息报区招商部,项目签署协议并开工(开业)后,由招商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认定。对于属实的信息,由引进(推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注册、项目进展、引荐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由招商部审核汇总后,统一提交至管委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资金保障。
项目引荐人包括社会人士、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招商中介公司和其他组织机构等(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人,视为1个引荐人团队,在申请奖励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个引荐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定。
4.申报时间:外资项目,在纳入商务部统计后一年内申请;内资项目,自符合兑现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重大项目可按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四、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招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来源: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