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开区管委关于推进企业直接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31 11:40:22 阅读量: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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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工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企业冲击新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主业、做大规模、做强实力,成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骨干力量,现就推动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力抓住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等重大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企业挂牌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强区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环境,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加快股份制企业进入境内外、场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集聚要素、整合资源、提升产业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奋力开创“开放之区、活力新城”建设新局面。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我区,打造上市公司“经区板块”。

1. 对拟境内上市的企业(不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6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拟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600万元。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融资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45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 对纳入冲击新目标监测统计的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上市的(不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一次性额外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上市的,一次性额外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 企业将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注册地由威海市域外迁至我区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00万元(不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由威海市域外迁至我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50万元。

6. 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通过专题培训、交流学习、路演对接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上市积极性;聘请专业上市服务团队,为重点拟上市企业把脉问诊,开展上门服务等活动,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高于50万元。

(二)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工作

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到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挥场外交易市场作用,推进企业多元化融资和规范发展。

1. 鼓励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乡村振兴企业在我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补助。

2.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3. 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符合创新层转板条件,转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融资时,区政府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挂牌企业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可对企业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股权融资支持。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市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上市的,按照上述上市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三)支持企业开展持续资本运作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途径开展持续资本运作,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最高补助4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最高补助50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3. 对我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的非国有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

对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机构,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进行补助:

1. 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

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

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2. 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 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区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

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不超过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对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等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且通过我区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操作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补助。

4. 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

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不超过70%、后两年不超过50%的补助。

5. 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

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区,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上述补助资金申请程序为: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政金融局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要结合经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工作计划等,明确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建立数据分析、事务协调解决等机制,切实加强企业上市挂牌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二)完善企业资源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筛选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分层有序、梯次递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责任意识。享受管委扶持的企业,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挂牌上市计划、股改、提报材料及其它挂牌上市相关节点要及时向财政金融局进行报告、沟通和备案。企业申请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包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威政发〔2021〕4号)市级补助资金,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出现重叠时,区市两级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意见规定的最高标准;本意见出台前,企业已启动上市程序的,区级补助部分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经技区管发〔2017〕122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管委此前出台的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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