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区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5-30 11:30:43 阅读量: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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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关于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经开区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前6个月高校学生、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开展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对象为16-24周岁失业青年的,参加就业见习时应为未就业,《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状态。每位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经开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二)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七条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三)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四)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五)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七)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八)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经开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第九条 经开区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需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五)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见习指导老师花名册、见习场所图文资料、劳动保护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提出申请并在阳光就业网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见习基地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方网站(http://weda.wuhu.gov.cn/)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的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完整留存银行卡发放记录。

(六)见习人员离岗后,见习基地应在一周内向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报备,核减见习人员。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

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5),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招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十九条 见习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支持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

(二)见习指导补贴。见习期结束后,经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核,根据符合见习补贴人员数量,按照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到就业见习单位。

(三)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见习基地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数50%以上且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留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单位在为留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后自主申报。

(四)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由市财政统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其它见习相关补贴。依据省或市发布的文件通知等,进行兑付。

上述见习指导补贴、留用见习人员补贴等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后,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及时向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四)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附件7);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

(六)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银行卡发放记录);

(七)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八)安徽省就业见习留用奖励申报表(附件8)。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企业就业见习,具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具体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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