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眼谷“一中心四高地”建设要求和全市大孵化器集群建设战略部署,优化中国眼谷创新要素资源集聚环境,全力打造全球眼健康科创高地和全球具有竞争力的眼健康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产业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创新药品研发。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下同)予以研发奖励。创新药分“取得开展临床试验批件、完成Ⅰ期和Ⅱ期、完成Ⅲ期临床试验”三个阶段,按照单个品种分别给予6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奖励;改良型新药分“取得开展临床试验批件、完成Ⅰ期和Ⅱ期、完成Ⅲ期临床试验”三个阶段,按照单个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实现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通过中药真实世界研究批准的中药创新药给予5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备注:划横线及加黑部分为本政策在市、区现有政策上加码或新增部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给予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4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6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2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或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医疗器械,按照每个品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获CE(医疗器械)三类认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共性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实验动物服务平台等为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对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总投资的20%,最高5000万元给予补助,其中自有厂房、自持物业的企业按实际总投资的30%,最高60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我市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医药合同研发(CR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CDMO)等企业(机构)为与其非关联的市内、市外生物医药企业及机构提供服务,年度合同实际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市内、市外企业分别按实际金额的5%和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眼健康防治相关关键零部件研制和关键“卡脖子”技术攻关,解决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的眼科新药、高端眼科医疗器械核心技术突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对项目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省补助额50%的奖励资金,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推动产业能级提升
(五)支持企业提档升级。规上制造业企业自区外迁入或上规之日起,按其年度企业营收的5%给予连续五年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60%。新注册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在企业正式运营起给予三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租金总额的5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3年以上租赁协议,三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5元的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自持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装修总额的50%给予厂房装修补助,按照装修总额的60%给予配套用房装修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销售产值超1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单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年销售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10%(含)以上的,按销售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经信局)
(七)支持招大引强。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等在”中国眼谷“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给予企业300万元落户奖励。给予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一次性中介奖励,奖励金额按引进企业注册次年会计年度合计开票销售额(以税务部门不含税的数据为准,下同)的1.6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引进企业当年度合计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15%为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
三、推动大孵化器集群建设
(八)支持建设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70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新注册制造业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第二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万元的补助;第二年销售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万元的补助。每新增一家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自持物业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超出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三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支持企业加强市场开拓。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中标品种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个品种。(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产业绿色发展。对处理眼健康企业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机构,给予每吨处置费用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年度实际支出日常环保处理费用的2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十一)优化产业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吸引基金、投资机构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入驻,对入驻机构给予股权收益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区级综合贡献度的60%。支持企业股改挂牌上市。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奖励30万元。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财政隶属关系迁入龙湾,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完成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报会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限美股、港股)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规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工作,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入驻的基金等创投机构和所有企业高管年薪超过4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20%给予补助,以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小企业以共有产权模式取得厂房的,支持企业按共有人协议享受份额按揭贷款,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享受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附 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政策奖补对象为企业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眼健康产业含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照明器具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光学仪器制造等。
(二)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
本政策有效期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有效期内政策条款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
(三)关于奖补资金退回情形
企业享受本政策任一条款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龙湾区,且财政收入关系转移出龙湾区的,已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必须予以退回。
本政策自2022*月*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温州眼视光国际创新中心承担。
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