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16 11:30:41 阅读量: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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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及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实效,不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特制订以下若干政策。

一、政策目标、机制和范围

(一)建设目标。至2025年底,力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达到5个以上,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达到16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达到1585家以上,科技孵化载体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0亿元以上,推动R&D占GDP比重达到6.8%以上,争取在全国高新区排名进入前30名,争创国家一流高新区。

(二)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有一定增长幅度,用于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创业活力、推动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开放创新等方面,本政策部分奖补资金优先在每年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根据当年科技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奖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支持范围。本政策奖励和扶持的对象为“注册、备案、交税、纳统”均在仲恺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须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才可享受当年各类惠企政策。

二、推动创新主体培育,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全区高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高质量发展一批,形成梯队发展。对区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首次认定高企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以科技项目形式,对高成长性高企进行“独角兽”“瞪羚培育”企业的评价认定,并给予扶持;对研发费用年增长率50%以上的高企,按研发费用增长额的5%给予最高10万元研发费用后补助;区内高企承租的厂房如因征地拆迁需在高新区内另寻新厂房的,按5元/㎡给予单个高企为期1年的最高20万元的租金补贴;对整体迁入我高新区的规上、规下有效期高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最高1500元/件的资助,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5000元/件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金、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列入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知识产权企业等同类型的多项奖励,按同类型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区内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诉讼代理费的50%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区内高企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市场化购买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的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执行完毕后,对购买服务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当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且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超出部分的6‰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高新区一企一策合作的机构不享受此项奖励。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财政资金,通过科技项目、公开征集、揭榜等多种形式,用于支持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技术攻关项目。

三、搭建创新平台体系,提升企业发展潜力

(七)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对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我高新区机构在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中,获得A等级补助10万元、B等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年度获得同类型资质的多项认定,按同类型资质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于引入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措施给予专门支持。

(八)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全孵化链条。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的载体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载体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我高新区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参与省运营评价,评价为A等级的给予最高4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我高新区众创空间参与省运营评价,评价为A等级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按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完善创新要素体系,激活企业发展活力

(九)以人才引育驱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仲恺高新区人才津补贴申领办法(试行)》《仲恺高新区首席技师、优秀技师评选管理办法》《仲恺高新区引才留才星级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仲恺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实施方案(试行)》“3+1”人才新政,为新引进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分别发放生活津贴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500元,申领年限为2年;同步配套住房补贴,落户惠州的博士后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对到我高新区企业求职或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高校所在地在惠州市以外的,每人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500元、一次性住宿补贴600元;高校所在地在惠州市内的,每人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100元。每年评选20名首席技师和100名优秀技师,分别奖励每人5万元、5千元;每年评选20个引才留才星级示范企业,其中5星级示范企业1个、4星级3个、3星级16个,对应分别奖励100万元、每个50万元和每个20万元;组建“人才管家”服务团队,创新“管家”全程协办、一站代办、上门帮办等服务形式,为不同类型人才提供4大类共21项具体服务。

(十)建设金融服务资源集聚地。对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3亿元、2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分别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年平均贷款余额的不超过3%、不超过5%补贴已发生利息,每家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度营收不超过3亿元的企业,按年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3%给予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年贴租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最高贴租2年;企业可同时享受贴息和贴租,两项叠加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境内A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区内企业,通过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区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将注册地、纳税登记整体迁入我高新区的区外境内A股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奖励。对区内每年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成功挂牌前三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十一)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高企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对年辅导8至14家、15至24家、25家及以上首次申报高企且通过市推荐至省的机构,分别给予0.9万元/家、1.5万元/家、2.1万元/家的奖励;对年辅导8至14家、15至24家、25家及以上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机构,分别给予2.1万元/家、3.5万元/家、4.9万元/家的奖励,对单个机构当年辅导企业申报及认定高企的奖补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建立健全高新区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和保护体系,对注册、纳税在高新区,且具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年营收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代理我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500件的在高新区注册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相应奖补资质的企业,试行2年,企业整体迁离仲恺高新区需全额退回本政策所给予的奖补资金。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仲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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