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标准
本政策所指总部,是经烟台高新区管委认定的在高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承诺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其纳税义务,原则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达标年度在我区纳税500万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按照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纳税额计算,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下同)的7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上年度奖励额的50%及当年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按上年度奖励额的50%及当年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前两年全额奖励,第三年按前两年中最高奖励额的50%及当年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全额奖励,第四年按前三年中最高奖励额的50%以及当年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办公用房补贴。纳税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每年给予50平米房租全额补贴;纳税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每年给予100平米房租全额补贴;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每年给予200平米房租全额补贴;达1亿元及以上的,每年给予300平米房租全额补贴。
3.高管工作津贴。对符合本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高管团队进行奖励,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三、政策实施
1.奖励原则。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上级出台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级有相关配套资金要求的,在区级奖励资金中予以抵扣。
2.奖励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由招商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认定。由引进(推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招商部审核汇总后,统一提交至管委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资金保障。申报材料如下:
①烟台高新区总部企业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出具上一年度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④申请经营贡献奖励、企业高管工作津贴的需提供烟台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公司、高管个税完税证明。
⑤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需提供租房发票、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⑥烟台高新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3.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
4.重大项目可按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四、附则
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招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来源: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