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提升我县粮油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推进粮经复合园区建设,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1〕145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范围
万亩粮经复合示范园核心区,主要涉及思延镇铜头村、草坪村、周村村,芦阳街道灵鹫山社区、大同村、仁加村,龙门镇青龙场村、隆兴村、王家村。
二、奖补对象
在核心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种植模式及奖补要求
(一)单一种粮。单一种植水稻(含制种)、玉米(含制种)、小麦(含制种)、油菜(含制种)、大豆(含制种)规模化连片生产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同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单一种植粮油作物亩苗数应达到基本技术要求。
(二)间种、套种。采取“油菜-玉米-大豆”、“小麦-玉米-大豆”、“玉米-马蓝”等间套轮作模式种植规模化连片生产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同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采取经果林间套种植粮油作物规模化连片生产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经果林间套种植粮油作物,粮油作物覆盖面积比例应不低于30%,同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
(三)发展稻田综合种养。以不破坏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水稻种植面积占60%-80%。
(四)种植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同一地块一年只申请一次奖补。
四、奖补标准
(一)种植规模30-200亩,按照300元/亩奖补;
(二)种植规模201-500亩部分,按照400元/亩奖补;
(三)种植规模500亩以上部分,按照500元/亩奖补。
五、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六、奖补程序
(一)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于收割前2个月,向种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如实填报《芦山县粮油适度规模化生产奖励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村委会(社区)确认盖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凡申请奖励的自然人和法人须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种植大户须提供:
(1)依法有效的耕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并附流转农户花名册(统一用附件2格式),乡镇(街道)查验原件;
(2)申报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号复印件;耕地流转租金的“一卡通”支付原始记载,以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加盖银行印章)。
2.家庭农场须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家庭农场印章);依法有效的耕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并附流转农户花名册(统一用附件2格式,并加盖家庭农场印章),乡镇(街道)查验原件;
(2)耕地流转租金的“一卡通”支付原始记载,以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加盖银行印章),乡镇(街道)查验原件。
3.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须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农民合作社或企业印章);农民合作社提供粮油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农民合作社印章);
(2)成员账户花名册(统一用附件3格式,并加盖农民合作社印章)财务会计账簿复印件(加盖农民合作社印章),乡镇(街道)查验原件。
4.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供: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村集体经济印章);提供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粮油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村集体经济印章);
(2)成员账户花名册(统一用附件3格式,并加盖村集体经济印章)财务会计账簿复印件(加盖村集体经济印章),乡镇(街道)查验原件。
5.农业企业须提供:
(1)农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依法有效的耕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并附流转农户花名册(统一用附件2格式,并加盖企业印章),乡镇(街道)查验原件。
(2)耕地流转租金的“一卡通”支付原始记载以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加盖银行印章)。
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申请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制种的,须提供委托制种协议和种子生产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公示芦山县粮油规模化生产情况,建立分户清册,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把关,并对实际面积进行核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作物规模化生产的实际情况分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群众提出异议或意见,应重新核查核实,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表连同乡镇(街道)审核结果一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终审
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粮油规模化生产面积、秸秆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进行重新核查核实,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发放补贴。
(四)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粮油规模化生产面积、秸秆综合利用、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抽查。
六、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粮油规模化生产奖补资金经当地金融机构直接拨入规模化生产自然人“一卡通”账户或法人银行基本(对公)账户。
(二)奖补资金发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享受粮油规模化生产者。
(三)粮油规模化生产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粮油规模化生产奖补资金、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收回粮油规模化生产奖补资金,按相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给予严肃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芦山县粮油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工作协调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面积核实汇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区域内粮油规模化生产奖补资金申报、核实、公开公示、资料归档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粮油规模化生产奖补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粮油规模化生产奖励政策。严格执行县、乡镇(街道)两级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到村(社区),并拍照留存归档;县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网站公示,提高奖补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规范操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加强财政奖补制度实施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模化生产者直接受益,充分发挥奖补制度的政策效益。
(五)严明工作纪律。凡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将收回奖补资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今后享受粮油适度规模种植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获得奖补资金的,追回骗取的奖补资金,并在三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三年。
九、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来源: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