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高新区“全代办”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长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9 12:00:45 阅读量: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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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投资项目建设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领办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严格落实项目审批“全代办”工作实施方案》及山西开发区“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相关要求,结合《长治高新区投资项目建设领办代办工作方案(试行)》《长治高新区“全代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修订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代办”服务适用于高新区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区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项目。“全代办”含领办、代办、帮办三种形式,“全代办”事项可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进行全部“全代办”或部分“全代办”。

第三条 实施原则。投资项目建设“全代办”服务坚持“合法高效”“自愿委托”“无偿服务”“全程跟踪”“协同联动”原则,实现重点项目“一部门办、一窗入件、一人代跑”。

合法高效。“全代办”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

自愿委托。符合“全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全代办”。“全代办”人员必须尊重项目单位意愿,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代办”服务,不得强制要求“全代办”。

无偿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单位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全代办”服务。

全程跟踪。“全代办”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

协同联动。依托招商服务、园区服务、部门服务和大厅帮办体系,在高新区内外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代办服务网络。代办队伍和帮办队伍无缝衔接、密切配合,为项目单位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代办服务。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到竣工验收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相关服务。

(二)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全代办”人员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三)项目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服务需求。

(四)确需“全代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机构设置。成立高新区“全代办”领导小组。

组  长:秦苏良  市政府副市长,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谢  琪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孙希谋  区党工委副书记

乔毅慧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贾晓伟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卫玉玺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总工程师  

赵建文  区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

成  员:冯阳军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肖金山  区投资促进部部长

何  智  区建设管理部部长

李立平  区财政管理运营部部长

武太平  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部长

赵明明  区科技创新部部长

任立端  科技工业园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郭俊生  老顶山物流园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曹何理  漳泽工业园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郭  斌  翟店工业园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丁志丽  区社保经办中心主任

杨韶军  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宋  开  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张  军  区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及标准地改革,强化“全代办”服务与“一网通办”的衔接,负责投资项目建设“全代办”服务协调运转、跟踪督办、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解决相关问题;对代办服务进行考核考评;即时发布、更新相关服务事项项目清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领办人员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项目手续复杂程度分为管委会班子成员领办、园区事业服务中心主任领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办。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班子成员领办;投资1亿元至10亿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主任领办,其中属于招商引资类的项目由园区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和投资促进部部长共同领办,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由园区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和建设管理部部长共同领办;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不领办、直接代办。领办人负责指导督促代办员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代办人员

根据“事项+属地+职能”原则分为相关部门人员代办、园区服务中心人员代办。项目所在地为四大园区的,由相应的园区服务中心指定人员为代办员;代办事项涉及各个职能部门的,由相应的部门指定人员为代办员。代办员负责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事项办理进度计划;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填报表单,及时递交相关部门;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办理情况;与帮办员做好相关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代办过程的记录和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三)帮办人员

在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帮办服务区,帮办员负责帮办审批服务事项,做好审批指导、业务协调等帮办服务;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及时向对应的代办员反馈审批意见及协调情况;对审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难题,应及时上报,请求协调会商。

第六条 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园区服务中心为高新区投资项目建设专业代办机构,负责组建代办员队伍,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管理;统一受理项目单位委托,委派代办员为项目单位提供各类专项代办服务。

(一)投资促进部负责对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办理进度,汇总相关信息。

(二)各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现有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投资项目建设的各类需求进行办理和服务,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办理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及问题。

(三)建设管理部、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科技创新部、人才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围绕现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政策服务、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等内容,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全代办”工作专班,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提供“全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着力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创新难、招工难、融资难问题。各专班要树牢“一盘棋”的思想,加强统筹、协同配合、精准发力,尽心尽力为项目建设服务,千方百计助推企业发展。实现“全代办”服务由“单一审批服务”到“全方位立体式服务”的转变,由“以部门为中心”到“以企业为中心”的转变,由“你来办事”到“你的事我来办”的转变,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跑腿次数,提高效率、提升服务体验。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七条 前期工作。

(一)接待咨询。各相关部门应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针对具体项目列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精准告知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办理流程、条件及时限,对咨询内容一次性作出明确答复,并建立接待咨询记录,登记项目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咨询内容、处理结果等。

(二)委托受理。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领办代办服务邀请,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领办代办。如需领办代办,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开展领办代办。

(一)制定清单。各相关部门、园区服务中心要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列出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全代办”范围、事项及各事项办理时间。

(二)动态管理。各代办机构、代办专班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全代办”事项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每月对项目单位申请的“全代办”事项进行梳理、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代办事项进行每季度一汇总、一通报。

(三)专员代办。根据项目单位委托的具体领办代办事项,并指定领办人、代办员,由代办员制定办理进度计划,事项办结后,及时告知项目单位结果。领办人要及时掌握审批进度,指导督促代办员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台账。代办员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委托、受理、办结、中止、续办等各个阶段进行记录,按照“一企一档”“一项目一档”的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五)事后评价。项目单位对领办代办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统一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同时与各业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和监管信息全程共享,全面推进电子签章、电子表单、电子材料、电子归档等电子化应用, 实现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审批。审批服务平台汇集的信息真实 性、完整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并直接作为审批依据,各审批 部门根据审批服务平台调取的信息办理审批。

第十条 完善机制,务实推进。建立代办、帮办队伍保障制,财政运营管理部要确保经费保障。建立人员报备制,各相关部门、园区服务中心和审批服务大厅要明确专人,组建代办员、帮办员队伍,要保持项目代办员、帮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建立业务培训制,各部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适时组织项目代办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切实提高代办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项目回访制,通过电话联系、入企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对代办项目进行回访,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代办事项进行综合评估。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全代办”服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深化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总结代办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更新服务内容、探索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 认真对各类代办数据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保密制度,代办员应签订《长治高新区“全代办”工作保密承诺书》。代办员未经委托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将企业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不得非法使用企业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代办员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委托企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代办员对“全代办”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有违反,代办员将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注重考核。建立投资项目建设“全代办”服务督查督办机制,“全代办”服务全过程纳入高新区常态化监察,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进行问责。定期对投资促进部、各园区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存在代办机制不健全、代办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投资促进部、各园区服务中心对代办员进行考评,审批服务大厅对帮办员进行考评,作为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各部门执行“全代办”制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

代办员、帮办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对项目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而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态度恶劣、语言生硬,斥责或讥讽服务对象;未一次性明确告知项目单位需提交有关手续、材料;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让项目单位报销单据及采取其他变相手段从项目单位处获得好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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