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大力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9〕29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经市人社局评估认定,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为目标,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配套设施完善的园区载体。
第三条 园区建设目标是“定位明晰、特色鲜明、服务专业、模式创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其评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 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原则;
(三) 产业集聚、规模优先、鼓励创新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有较大需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
(二)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服务,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才人事等公共服务功能。
(三)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较丰富,诚信等级AA级及以上机构不少于5家,具有示范引领和产业集聚效应。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平台,完善的管理制度,专门的运营团队负责运营管理。
(五)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量连续两年不低于1亿元,且有较强增长态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园区实行政府申报、专家评估、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园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估。市人社局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采取查看资料、园区负责人答辩、园区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三)认定。对评估通过的园区在市人社局官网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行文批复,授予“南昌市xxxx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扶持优惠政策、入驻机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可行性论证及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四)入驻机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等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园区的管理工作。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整合人才、就业、社保、财税、金融等公共服务资源,为园区的发展提供保障;要加大对园区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市人社局负责园区的监督考核工作。建立日常巡检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检查和考核园区在招才引智、促进就业、满足当地用工需求、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园区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等次的园区,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