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园区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全力打造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转型发展新高地和现代化产业园区,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项目企业优化提升,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一)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设立园区产业发展资金,园区内新增企业税收增加的区级财力,全部计提为产业发展资金,滚动壮大资金规模,专项用于园区企业发展、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电子商务、新经济业态、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
(二)构建产业扶持基金。构建“1+4+N”产业基金体系,依托区国有平台组建1支母基金,各新兴产业分别组建4支子基金,同时针对具体项目组建N支专项基金,保障产业发展和项目融资需求。
二、支持拓宽园区企业融资渠道
(一)支持园区企业上市。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000万元补助。正式进入辅导阶段补助2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阶段补助3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场所主要板块首发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的,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600万元。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并在5年内不外迁的,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公开发行融资的,再奖励200万元,实现转板上市的,奖励补齐至10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企业按照上市、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区内解禁交易以及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等扶持政策均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执行。
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对于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达到上级融资额度的企业,在享受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补助。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发债融资。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再融资的,按实际投资区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引导企业入园发展
(一)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对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区现行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退城进园。一诺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北齐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所框成区域内的(以实际城区规划为准)工业企业搬迁至园区并形成实际投入,企业原址属国有土地的,由原企业按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政策进行开发,对企业的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入驻园区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区级行政性收费给予全额扶持(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部分)。对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新增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四、支持保障园区企业发展要素
(一)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对园区内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审批,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体会诊、提前研判,统一组织现场勘验。土地招拍挂前由政府负责完成考古,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符合条件的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纳入“1+N”审批,压缩手续办理时间,提高手续办理效率。
(二)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园区内新征土地建设的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区政府承担土地指标所有费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每亩8万元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厂区绿化和环保设施建设。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8、2019年、2020年、2021年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适用于本意见。
(三)做好环境政策扶持。对纳入区级以上重大项目,提前介入,科学预判、合理分配总量指标,同时积极向市生态环境局协调争取,保障项目总量指标。鼓励、支持、帮助园区内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要求,创建A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纳入减排重点。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以及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制度。
五、支持园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企业智能化发展。积极贯彻落实《临淄区制造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三年优化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临政字〔2020〕14号),加大园区内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力度,强化企业在装备、产线、车间等方面的智能化改造技术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内智能化改造项目,优先选树为重点示范项目。
(二)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行业)节点建设,对达到我市新增标识注册量和日均解析量标准、获得市级奖补的运营单位,给予3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并获得市级奖补的,给予30%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实施“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按照《临淄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要求,加大对园区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指导力度,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提高园区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鼓励园区企业积极评选“亩产英雄百强榜”。对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前10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扶持。
(四)开展企业“当旗手做标杆”行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独角兽”、“单项冠军”、“瞪羚”、“哪吒”、“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五)全面强化质量管理。支持实施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分行业选树质量标杆,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六、支持园区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一)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的园区企业,超出部分按3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导企业设立科研平台。在园区设立集基础技术创新、先导科技服务、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研平台,给予办公场所、配套资金、中试基地等方面政策扶持。
1、办公场所。对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给予100-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免3年租赁费用。
2、资金扶持。对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从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1)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组织的大型科技交流活动,2次点对点科技交流;
(2)每年至少引进2项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认定的科技成果用于园区企业技术改造或中试成果转化;
(3)每年产学研合作经费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
(4)每年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不少于2项;
(5)每年完成1项以上中试项目孵化,形成成套的先进技术。
对于同时满足以上3项及以上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作为平台发展奖励;低于3项的不予奖励。对3年内未能实现成果在本地转化的研发平台,实行退出机制。
3、中试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试项目,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进行扶持。
(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对参与国际竞争的园区企业,按其出口增量的5‰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
七、支持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坚持人才招引与产业发展深度结合,落实“淄博人才金政37条”,围绕培养引进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支持园区企业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
(一)实施杰出人才创业计划。对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初次来我区创业的,在市财政给予500万元、3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支持。
(二)实施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对自主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在市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1:1进行配套,并给予企业负责人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柔性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三)实施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措施。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驻园区项目高管,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等额奖励(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人)。
(四)构建高效便捷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落实《临淄区优化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企业家发展环境的七类服务事项》,为高层次人才及优秀企业家配备服务专员,在子女入学、行政审批、税务等方面提供“保姆式”服务。加大园区人才公寓建设力度,保障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为各类人才营造舒心、放心的创新创业环境。
八、支持园区“腾笼换鸟”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园区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全面清理闲置土地、厂房和停产半停产企业。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且长期停产企业,可采取有偿收回、租赁、入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对处置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区级收入并入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园区发展。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设施建设
对园区新开发区域,引进国内领先的园区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对园区土地、道路、供水、供电、供气、蒸汽、通讯等公共服务进行统筹整合,配套完善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对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十、其他
(一)本意见中园区包括齐鲁化学工业区、临淄经济开发区、淄博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涉及功能区区划调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我区省级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参照执行。
(二)同类型扶持政策,按照最优惠的标准执行,不重复扶持。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2日。
(四)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临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