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工业园区内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专门用于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书面授权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统筹、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并向我县工业园区内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县工业园区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交合作银行贷前调查通过后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工业项目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县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争取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六条 基金账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基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存款利息。基金采用信用授权委托、专户专用、封闭运行、循环运作的管理方式。“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可预先注入一定金额的风险补偿金至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内,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启动资金,专户资金因贷款造成专户资金不足时,由授权管理机构上报县财政局进行资金补充申请,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20日之内进行补足,该预算由县财政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书面授权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合作业务总量。合作银行按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及以上放大对我县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九条 合作银行。选择三家及以上有意向合作、同意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接受信用保证方式合作。合作银行运用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不得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第十条 贷款授信及发放流程。
(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担保的发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园区企业因无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和临时性的过桥奖金而产生的资金需求问题。
(二)东安县工业园区内中小企业每年2月和7月向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贷款授信额度申请,经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推荐给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调查。授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有效注册并依法在东安纳税的工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
2. 企业上一年度或提出申请前实缴税金不低于10万元。按实缴税金核定信用贷款额度(实缴税金10万元——20万元可授信200万元以内,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30万元的可授信300万元以内,实缴税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授信400万元以内,实缴税金50万元及以上可授信500万元以内)。
3. 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为企业近1年内的新增贷款(单一企业纳入增信的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该新增贷款发生续贷的仍纳入补偿范围)。
4. 单笔贷款期限(含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
5.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6.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违法违规或者犯罪行为。
7. 符合企业贷款的其他情形。
(三)合作银行对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企业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形成放贷意向后,15日内向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可放贷企业名单。
(四)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需求申请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通知合作银行。
(五)合作银行应在接到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合作银行必须依法依规建立专项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台账,每季度末书面报送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对和备案。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第一时间进行追偿。
(二)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合作银行债权时,合作银行发起代偿程序,向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双方合作协议规定及时进行代偿。
(三)在贷款到期并且企业全部归还贷款后,相应保证资金仍保留在风险基金账户中,政府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四)在实施代偿后,由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笼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合理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如下顺序操作:1. 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2. 归还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款;3. 退还贷款企业。
(五)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代偿企业行使代偿追偿权力。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监督。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对风险补偿基金增信、鼓励信贷等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