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市场主体增量提质“黄金十条”

来源: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2-04-12 12:10:14 阅读量: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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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实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活力”发展目标,贯彻落实省、市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奋力实现全区第九次党代会“市场主体倍增计划”,以营商环境之优,促经济大盘之稳。结合武汉经开区发展实际,现制定武汉经开区市场主体增量提质“黄金十条”及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精简准入环节。全面实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非禁即可;经营范围,非限即准;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车谷创业包”,包含一套4枚公章、税控设备、增值税发票、政策汇编等,免费提供证照、印章邮寄服务,打造“程序最简、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开办环境。(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社保处、区公安分局)

二、释放住所资源。园区管理办公室可指定辖区内具有合法使用权的非住宅用房作为本园区自主管理的集中登记地,行使托管职能;同时,园区管理办公室可对辖区内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科技园、总部基地、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认定,出具证明材料。园区管理办公室或运营管理单位统一地址信息,向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园区、区市场监管局)

三、放宽个体准入。打破实体场所登记限制,允许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以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发放记账补贴。建立记账补贴制度,为当年已办理职工社保登记的新开办企业提供500元记账补贴,参照《武汉经开区新开办企业记账补贴申报指南》执行。(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各园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社保处、区科经局<兑现办>)

五、提供租金补贴。在我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稳定经营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月租金不足拟补贴金额的据实补贴),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参照《武汉经开区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申报指南》执行。(牵头单位:区人资局)

六、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区内小微企业发展,对区内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按其经营所得实现的区级留存收益部分予以奖励,参照《武汉经开区小微企业创业发展基金奖励申报指南》执行;设立“车谷人才收入”专项奖励,对年收入30万以上的人才(行政事业等单位人员除外)予以奖励,参照《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执行。(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工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各园区、区科经局<兑现办>)

七、破解融资难题。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通过“汉融通”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贷款,可在“汉融通”上申报贴息,单一市场主体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总额上限为小微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参照《武汉经开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指南》执行;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银行贷款的部分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每人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上限为300万元,参照《武汉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指南》执行。(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区人资局)

八、健全信用体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影响期限,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指导失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塑信用、重返市场。(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

九、畅通退出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化注销登记改革,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加快推进智慧税务注销建设,通过数据整合实行注销资料做“减法”,实现“以数治税促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全流程1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社保处)

十、实施柔性监管。对“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相关监管部门)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具体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来源: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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