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充分发挥园区经济引擎功能,提高主特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比,加强龙头项目带动效应,重点培育大数据、地理信息、人工智能、软件、文化广告、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加速产业集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长株潭产业一体化,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向省、市、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对园区经济发展和财力作出贡献的企业、机构、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集群注册公司,本政策只覆盖托管机构公司本身,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集群注册企业仅能享受第九条政策。
第四条单个企业享受本政策的所有补贴和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对应年度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所得部分,省市区政策中要求园区配套的部分,计入企业享受政策兑现总额。
第二章 招商引资政策
第五条 主特企业
新引进、新注册的地理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软件、文化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培育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新注册且购买生产经营场所自用的企业,经审核,按购房合同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分三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房补贴。对新引进、新注册的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自用的企业,根据在本区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以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的标准(依照与园区签订的合同或企业第一年度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一个月计算),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企业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可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计算。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一年一补的方式。每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园区内实交租金总额。
3、税收贡献奖。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且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注册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园区所得部分80%、60%、40%的额度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兑现总额,若高于当年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所得部分,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兑现总额以企业缴纳税收园区所得部分三年总额为上限。
第六条 重点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引进、新注册的所有高新企业、“四上”企业、骨干企业、总部企业和达到本条规定的主特企业,可享受下列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和“四上”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当年或次年企业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所得部分3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上”企业入驻当年或次年企业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所得部分3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2、骨干企业
对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100万以上或营收(产值)5000万以上的新入驻企业,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所得部分50%、40%、30%的额度给予奖励。
3、总部企业
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5号)认定标准,经市或者园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购房补贴:工商税务关系迁入园区的总部企业、国内主板、国内创业板、香港上市企业在辖区内购买办公用房并形成园区财力贡献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财税贡献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中国企业500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注册入驻园区,入驻当年或次年企业全口径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其所缴纳税收园区所得部分100%、60%、4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省级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总部分支机构当年变更注册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企业法人,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园区且变更注册后的公司仍为省级总公司或省级总部的,形成园区财力贡献,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纳入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1、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且营收10亿元以上,对园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
2、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联动创新、优化升级或在重点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开放型经济企业;
3、在园区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或要求在园区个性化定制办公用房的企业;
4、“三类500强”、主特行业前100强的企业;
5、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重特大项目。
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
产业平台、组织、企业或个人引进当年或次年全口径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园区综合评估企业落地情况,给予产业平台、组织、企业或个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税收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递增1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商中介主体是指产业平台、被引进企业有功人员和引进人,不含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凡申报招商中介奖励的引进主体须在企业入驻前报招商局备案,招商局根据其在整个招商引进工作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奖励分配。对与园区签订了相关协议的运营组织或产业平台,必须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奖励。
第三章 培优培强政策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台阶
1、营收增速上台阶奖励。连续2年为正增长且年营业收入或产值较上年增长30%、40%、50%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2、营收规模上台阶奖励。年度营收规模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年度营收或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税收增速上台阶奖励。主特企业,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30%及以上的,按缴纳税收园区所得增量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主特产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2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35%及以上的,按缴纳税收园区所得增量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
4、税收规模上台阶奖励。企业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总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企业进入行业前列奖励。企业通过创新发展提升业绩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定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省直及以上部门发布的“湖南企业100强”或“湖南服务业企业50强”、“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湖南省地理信息产业十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项目建设
1、项目投资奖励。凡在园区投资的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在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合同或者计划约定完成建设并投产运营,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园区投资或参与的项目不能享受。
2、技改及信息化投资奖励。对于在园区备案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及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按其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5:5的比例分两年兑现。
3、项目建设奖励。企业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并在园区立项备案的项目,积极配合日常调度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目标的,给予投资主体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科研平台(企业)认定奖励:对新申报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中心或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或科技中小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研发投入奖励: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或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的利息,园区按照市级资金补助给予1:1配套。
5、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奖励:企业与驻长高校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含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经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度合同金额在100万(含)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万(不含)至500万(含)以内的,奖励5万元;500万(不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由园区投资或参与的成果转化的企业及项目不能享受。
6、应用场景推广奖励:在长株潭区域落地示范的大数据、地理信息、人工智能、5G、现代供应链以及区块链应用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根据产出效益,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入规上市
1、入规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的月度新增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的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1亿元的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个体户变更注册登记为企业且达规入统联网直报的,一次性给予“个转企”奖励3万元。
2、上市奖励: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3个阶段共给予300万元奖励(每阶段100万);在境外主板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新三板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三条 人才奖励
1、对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购租房、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享受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园区将按有关政策提供服务。
2、鼓励企业或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引进长沙市A、B、C、D类人才,与园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园区按每人次30万元、20万元、8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奖励,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予以兑现。
3、高管个税奖。符合园区主特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对其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以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区级部分总额为计算依据,奖励到个人,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投资融资服务
1、主特企业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须被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评为A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按机构上年度贷款额度不超过3‰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为三年。
2、园区合作设立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对主特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产业平台奖励
报产业促进局备案的产业平台实现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平台的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衡量标准为产业平台内的企业相关数据的合计值。
第十六条 其他类型服务
1、清洁生产奖励。企业清洁生产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信用评级奖励。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由专业评级机构,对企业分批次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首次达到AAA的企业,给予企业信用建设相关负责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
1、招商引资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培优培强政策和服务配套政策的兑现由产业促进局负责。
2、本政策按年度计奖。由产业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申报(升高、入规奖励免申报),产业促进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园区工委会会议审定,由财政局负责奖励兑现。
3、政策兑现申报时间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上半年。
4、本政策所有奖励类条款均兑现给企业高管团队(含实际控制人、出资方),由其自行安排分配。
第十八条 其他约束条件
1、招商引资政策要求为新引进、新注册且工商税务关系在园区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对新引入企业给予两年发展期,第三年仍未达到入规标准的,从第三年起取消本政策所有条款奖励。
2、本政策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3、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不履行社区、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4)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5)存在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
(6)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4、税收园区所得部分,是指企业缴纳的全口径税收中区级财政分配给园区的部分。
5、所有奖励不与天心区其他相关政策重复享受。企业享受政策奖励后需签订10年内不得迁出园区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补贴)资金。
6、政策中所述全口径税收应为企业年度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税收,不含企业税收稽查、补交以及股权、资产等转让产生的大额税收。
第十九条 罚则
本政策所涉企业对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所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为套取政策资金恶意弄虚作假。否则,管委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列入园区企业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效力与解释
本政策自2021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由长沙天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局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后,天心经开区原实施的政策一律停止实施。
附:产业促进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大道108号
人才工作
副局长盛宁 85476620
商贸服务科、工业经济科
后栋206室王荣、邓瑞兰 85476621
项目建设科
后栋202室龙承一、谭钧泽 85476620
科技创新科
后栋205室胡弘正 85476619
综合科
后栋205室陈杰 85476619
来源:天心经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