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小微园区建设提高亩均效益的实施办法

来源: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4-07 12:10:33 阅读量: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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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产业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发改地区〔2020〕495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47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 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21〕22号)有关要求,加快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以下统称长沙经开区区块)小微园区建设,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和亩均效益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园区,是指主要利用长沙经开区区块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转型升级二次开发,统一规划建设或提质改造,建设《湖南省加快产业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的若干政策》所规定的工业标准厂房,通过自持或分割转让,聚焦长沙经开区五大重点产业及其上下游配套,打造生产、研发、服务一体化发展的产业综合体。

第三条 小微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次开发、盘活资源,产业集聚、原地倍增,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开发

第四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提高“两区”亩均效益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2〕5号)明确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应当收回土地的除外),以及自主提高土地开发强度、转型升级发展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可以申请自建或与长沙经开区国有平台公司及其他具备产业园区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合作建设小微园区。

第五条 小微园区建设申请条件为:

(一)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亩。

(二)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在长沙经开区区块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统计。

(三)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已取得小微园区土地使用权,具备小微园区建设和运营能力,并承诺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和规划建设指标,拥有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经验的单位优先。

(四)小微园区原则上聚焦1个产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且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导向和产业规划,不得引进《小微园区产业引导负面清单》(附件)内的产业。

(五)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须承诺在签订项目引进合同之日起3年内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竣工验收。

第六条 有意向建设运营小微园区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向招商合作局提交《小微园区建设策划方案》,方案包括小微园区建设运营主体、产业定位、资金投入及来源、规划建设意向、能源与能耗需求、招商运营计划、预计产出效益以及相关情况,由招商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预审,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签订项目引进合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小微园区可以利用原有建筑改造或新建。小微园区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和实际需求,合理设计和建设工业生产用房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其中,工业生产厂房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长沙经开区区块范围内的项目不得超过30%;其中,研发不纳入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第八条 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小微园区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景观控制要求,原则上容积率不小于2.0,不超过3.5(含),车位配建数量不低于0.8/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且室内车位比例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70%。上位规划需要调整的,由土地权属单位按程序报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组织调整。小微园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资源改造和建设,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仍兴办工业项目的,以及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条 小微园区建设要求为:

(一)小微园区应根据其产业类型、行业特点进行规划设计。

(二)工业生产用房用于生产制造的,应按照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确定层高、荷载、电梯、结构、电力负荷等参数,同时应满足机器上楼的要求。

(三)工业生产用房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五)建筑、消防、环保、节能等方面设计应当符合其主导产业以及相关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小微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工业生产厂房类征收政策实行“零收费”。小微园区竣工验收备案之前,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存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 小微园区3年内不能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竣工验收的,长沙经开区依合同收回土地。

第四章  产权分割

第十三条 小微园区不得申请预售。小微园区工业生产用房,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可按栋、自然层、户室号进行分割转让。单层标准厂房最小分割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最小分割单位不小于300平方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车库、车位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小微园区不得分期报建、分期自持。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必须自持房屋建筑总面积的35%以上。自持及分割方案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商有关部门审定后,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产权分割。

第十五条 小微园区分割转让年限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由分割转让对象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小微园区入驻企业条件为:

(一)在长沙经开区区块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统计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小微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要求,不在《小微园区产业负面清单》(附件)内。

(四)优先支持“单独小隐”企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上市企业等入驻。

第十七条 小微园区由招商合作局归口管理,建立小微园区管控平台,完善企业入驻、运营管理和退出机制。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对小微园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小微园区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成立专业团队,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严格把关,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并对企业准入及退出、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报告。

第十九条 小微园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第3个完整年度开始,每年入库税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亩(不包括分割转让产生的税收),达到以上指标的,对超额部分连续5年给予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区级留成税收100%的奖励,未能达到以上指标的,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内以现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小微园区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可参照上级及园区创新创业平台、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政策享受相关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容错纠错激励担当作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经开工办发〔2020〕20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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