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培育壮大我区市场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根据《株洲市“市场主体培育年”活动实施方案》(株办发〔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1.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楼宇经济招商。以楼宇经济市场主体(运营商)为单位,奖励金额以楼宇经济市场主体及楼宇2022年1月1日后新增入驻企业每年产生地方留存税收部分的80%为上限(根据楼宇主体完成市场培育任务情况),给予楼宇经济市场主体予以政策奖补。建立楼宇运管企业绩效奖励机制,对完成市场主体培育任务且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入驻企业政策奖励由楼宇经济市场主体(运营商)进行兑付。
3.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规模,且本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速,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4.鼓励工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新增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8万元/户给予奖励。其中:入库纳统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奖励3万元。
5.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新增入统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限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5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6.推动文化旅游住宿业发展。对首次新增入统的旅行社、A级景区、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规上住宿业企业、规上文化体育企业,按照5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7.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和区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8.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9.促进个体户转型升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可享受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记账、税务申报等服务工作。
10.支持市场主体的招商引进。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引进新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主体的业态、规模、产生税收的情况给予引进奖励。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具体由区招商商务局负责解释。
编者注:区招商商务局电话:0731-28689930
来源: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