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
1.对象范围: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保障标准:2022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648元/月/人,人均补差389元/月/人。
3.办理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镇街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经济核查、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镇街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的,自审批次月起由区民政部门发放资金。
4.提供材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样表》、户口簿索引页、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关系证明、《低保备案表》等。
二、特困人员供养
1.对象范围: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保障标准: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843元/月/人,农村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执行2400元/年/人。此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基本照料护理服务。
3.办理程序:居民申请、镇街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发放资金。
4.提供材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及声明授权书》,《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等。
三、临时救助
1.对象范围: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自救能力等情况给予救助。
3.办理程序:居民申请、镇街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并发放资金(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4.提供材料:《临时救助申请及声明授权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记录、病案病历首页、医疗费用报销单、受灾照片等。
四、电量补助
对低保户及特困人员,每户每月15度电量补贴,折合每户每月8.2元。
五、大学生救助
对户籍地在高新区的当年新录取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大学本科新生一次性救助5000元。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1.对象范围:(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高新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高新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不享受)
2.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补贴标准为170元/月/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补贴标准为138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标准为152元/月/人, 二级标准为132元/月/人。
3.办理程序:由残疾人本人(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镇街审核审批合格后向区民政部门提交补贴发放名单。
4.提供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发放对象:具有高新区户籍、年龄在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2.保障标准: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3.办理程序: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镇街自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审批合格后向区民政部门提交补贴发放名单。
4.提供材料:需填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
八、城乡孤儿
1.对象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94元/月/人,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130元/月/人。
3.办理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4.提供材料:(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表上粘贴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孤儿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孤儿家庭户口本索引页、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当事人声明;(5)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孤儿养育协议。
5.受理部门:镇街民政部门。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对象范围: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补贴标准:1694元/月/人。
3.办理程序: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提供材料:(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表上粘贴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证复印件。(4)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5)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当事人声明;(6)父母失联的,在公安部门报案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找人平台截图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需要查找的人因无具体身份信息,无法查找的证明或说明;
5.受理部门:镇街民政部门。
十、困境儿童
1.对象范围:(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2.补贴标准:1186元/月/人。
3.办理程序: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4.提供材料:(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表上粘贴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当事人声明;(3)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明);(4)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一级、二级残疾人证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和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5.受理部门:镇街民政部门。
咨询电话:5516651
来源: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