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湾示范区现代纺织产业园项目终止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2-03-24 12:00:59 阅读量: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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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代纺织产业园纺织项目因投资实力、投资信心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停滞或已确定停止建设的,为盘活项目地块、解决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现代纺织产业园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纺织园办公室”)是项目退出处理的牵头扎口部门,项目原招引单位是项目退出处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室、行政审批局、建设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金融局、项目招引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示范区与项目投资人签订的《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试行)》(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共同做好项目退出处理工作,化解相关矛盾,确保项目妥善、平稳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代纺织产业园已签约的纺织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退出处置原则

第四条 企业自愿退出原则。充分尊重企业选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及投资方自身意愿,决定项目终止,自愿退出。对项目终止及处置结果,示范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退出地块优先选址原则。对终止退出的项目地块,示范区优先招引新项目选址落户。对拟落户的项目根据意向规模,优先选择退出项目地块。

第六条 严禁私下转让原则。对纺织产业园停止建设、明确退出的纺织项目严禁进行私下股权转让。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纺织项目自签约之日起至优惠政策享受期结束,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或股权转让,必须经示范区认可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视为违约,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处理。

第七条 严把新项目准入原则。对投资方自行寻找的意向收购、合作方,参照新项目落户相关流程及入园标准,对投资方及项目质量严格把关。

第八条 资产不得溢价原则。投资方应如实提供前期实际投入资料,不得对退出项目涉及的相关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前期实际投入进行溢价处置,对实际投入资产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认。

第三章 项目退出处置方法

第九条 股权收购。指100%股权转让。对投资方自行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参照新项目落户相关流程及入园标准,由纺织园办公室组织牵头,会同项目原招引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意向收购方进行实地考察、实力论证、可研评审等流程,并报三中心会议讨论通过后,同意公司股东进行100%股权转让。由收购方履行原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并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条 项目合作。指部分股权转让。投资方自行寻找有意向合作方,并向纺织园办公室提交股权变更申请,由纺织园办公室组织牵头,会同项目原招引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实力论证确认。对转股比例累计不超50%的,仍然由原投资方控股的,同意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报审批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转股比例累计超50%的,由合作方实际控股的,按照新项目落户流程,经三中心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后予以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主动退出。指投资方主动退出,无相关收购或合作单位,由纺织产业园对退出地块优先落实选址。项目投资方确认项目终止退出后,主动解除投资协议,自愿委托纺织园办公室予以处置,由纺织园办公室牵头,会同项目原招引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新招引项目情况,优先落户退出地块,并协调新项目投资方对退出项目的相关资产及建设投入接手予以收购。

第十二条 资源盘活。指投资方实际已经停工建设,但又不主动退出的,经纺织园办公室书面催告后仍不能在合理期内建设施工的,转入资源盘活。

对投资方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建设后因种种原因实际停工建设的,投资方又不主动退出的,由纺织园办公室上报三中心会议决定后,转入项目地块盘活,对已领取土地手续的项目,启动土地收储程序,由项目原招引单位牵头进行谈判、资产回收处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对未土地挂牌的项目,针对实际工程建设投入进行评估、谈判并启动资产回收处置。

对投资方拒不配合盘活的,由示范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依法解除协议、收回土地。

第四章 项目退出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书面申请。由项目投资方向纺织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确认项目终止退出。

第十四条 主动清算。由项目投资方对前期相关建设投入进行清算,支付结清前期所有建设工程费用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予以公证),确保项目无任何对外担保、不留任何债务隐患。

对涉及相关土地、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实际投入的,由项目投资方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发票及项目各项报批、报建等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确认新投资主体。对投资方自行寻找的收购方、合作方,或由招引部门招引的新项目,经纺织园办公室组织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地考察、可研评审、三中心决定等相关流程后,确定新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友好协商。项目原招引单位牵头,会同纺织园办公室,由原项目投资方与新投资方友好协商,对项目前期投入、合作意向、股权转让等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同时,新投资方要与原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能评、环评等单位签订续建协议,或明确将原设计、施工、监理、能评、环评等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投资方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确保原项目连续推进。

对原项目实际投入资产有争议的,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七条 签订补充协议。新投资方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新投资方履行原投资协议相关约定,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绩效考核和项目建设要求,新投资方必须履行原投资协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股权变更。根据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和三中心决定会议纪要,新旧投资双方到审批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履行协议。新投资方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结付前期相关投入款项。并根据新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加快推进项目报批、建设。

第五章 项目退出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合理利用原规划设计。原退出项目地块中涉及的规划设计、相关资产(含未土地挂牌仅桩基施工的项目),新投资方要尽量参考原设计方案进行合理利用。对涉及总平等调整的,按相关规范报批实施。

第二十一条 规范建设施工手续。新投资方要严格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尽快报批项目相关规划、能评、环评手续,严格执行园区绿色发展各项规定,按规范取得施工建设许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早日竣工投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约定土地挂牌。新投资方要加快项目建设,对土地未挂牌的,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原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待项目主体厂房建设至出正负零后,启动土地挂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纺织项目股权变更。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纺织项目自签约之日起至优惠政策享受期结束,项目公司提出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变更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纺织园办公室意见,经纺织园办公室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审批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出流程全程监督。监审部门要加强纺织项目退出处置全程监督,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纺织项目退出处置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纺织园办公室负责解释。示范区高新电子信息产业园、高新综合产业园、高端装备临港产业园、绿色新材料临港产业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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