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箱业务、检测认证、“三高”企业研发……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申报指南》,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就可以申报这笔政策资金。
一、申报企业条件
登记注册均在厦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特别说明的除外),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并无涉黑涉恶行为,按规定报送材料,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
2、信用承诺书
(二)申报项目材料
本指南所列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项目
(一)拼箱业务发展奖励
1、申报条件
对出口拼箱业务在象屿园区、集装箱出境口岸为海沧港区的,出口拼箱业务在海沧园区、集装箱出境口岸在岛内港区的。
2、奖励标准申报材料
按出境箱量给予每标箱(TEU)150元的运输补助。
3、申报材料
出口拼箱业务补贴明细表、报关单及放行通知书复印件等可证明企业申报真实性的资料。
(二)检测认证、全球保税维修服务业务奖励
1、申报条件
从事检测认证、全球保税维修服务的新注册企业。
2、奖励标准
在年实际相关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
实际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发票等;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列明企业从事相关领域收入情况。
(三)“三高”企业研发创新奖励
1、申报条件
获得《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对应条款市级补助的,具体如下,第六条: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鼓励“三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在符合其他条件前提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1亿元。对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七条: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三高”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第八条:“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
2、奖励标准
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20%的一次性叠加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所获市、区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研发实际发生额。
3、申请材料
对应条款市级补助下拨通知复印件,获得市级补助的银行回单。
(四)加工制造企业增资扩产奖励
1、申报条件
综保区内原有的加工制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自符合条件当年起,前两年按企业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后三年按区级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3、申报材料:
企业享受政策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后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与专项审计报告。
(五)加工制造企业入综保区奖励
1、申报条件
对新注册的鼓励类目录下的加工制造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综保区内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
2、奖励标准
前两年按企业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后三年按区级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
3、申报材料:
企业享受政策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能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加工增值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自主如实申报,或企业自行委托电子口岸公司形成相关信息汇总表,经核实后予以兑现。
4、注意事项
①“鼓励类产业目录”应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
②经厦门综保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内销货物方享受本条款奖励,且企业相关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③本条款所称加工增值超过30%,是指企业在厦门综保区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加工增值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厦门综保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④加工增值超过30%出区内销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其他经规定不允许享受的情况。
(六)高能级企业、外资企业入综保区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在综保区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含)以上的,且投资在综保区内。
2、奖励标准
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300万/年。
3、申报材料: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后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与专项审计报告(体现投资情况)及高能级、外资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注意事项
(1)本项目申报对象须是高能级企业、外资企业,高能级企业认定参照《厦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招商引资实绩竞赛通报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厦招商办〔2021〕7号);
(2)本条款所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须是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指注册在综保区一年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包括外方股东贷款),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
四、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园区办事处(象屿园区办事处或海沧园区办事处)提交上一年度申报材料。
受理单位:
象屿办:高安妮2621684
海沧办:吴小红6513205
五、其他说明
(一)本指南所指厦门综保区包括厦门象屿保税区;
(二)纸质材料编制要求。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表、信用承诺书、申报项目材料编制、装订,材料复印件均提交原件;
(三)要求提供的审计报告须经厦门市财政部门近3年内公布的、列入综合评价名单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可查询)
(四)本指南新注册企业指2021年1月1日之后注册在综保区的企业;
(五)本指南与我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除特别说明外,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六)本指南所指高能级企业不含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七)《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扶持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如依据的厦门市、各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等部门的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指南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