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对原《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43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确立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分配管理原则依据
明确公租房租住人必须符合在“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的底线原则。在此底线原则基础上,给予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制订分配条件及方案的自主权,以激活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积极性,共同构建园区多元化、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二、调整部门分工、完善流程,提高公租房资源配置、管理效率
(一)按采取“贡献导向”和向高端人才倾斜的总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园区各单位分档设置租住限额,发挥有限公租房资源对园区单位的正面激励作用。
(二)建立由公租房运营机构一个口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参与,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全流程监督的机制,提升公租房分配管理效率。
(三)通过“松山湖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实行公租房企业线上申请、审批,为单位、群众提供便利。
三、修订租住人关于在园区稳定就业的相关证明条件
取消原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需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限制,将在园区申报个人所得税补充作为证明条件之一,同时结合实际,对现役消防官兵等特殊情况明确其他证明条件。
四、强化房源管理要求
明确关于续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变更租住人以及租住人在园区单位之间变更就业单位仍需租住原公租房等情况的管理措施;增加放弃保障资格、承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约失信以及其他不宜扶持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租住人腾退住房的时限要求;明确承租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及相应惩处措施。
五、强化租金杠杆调配作用,提升有限公租房资源保障效率
明确除经管委会核定的豁免对象外,公租房租住租金在最高限价内逐年递增。
来源: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