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07 12:10:27 阅读量: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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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主体汇聚、特色鲜明、体系完整、人才荟萃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新生态,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发展,根据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人才、银行机构及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申报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注册成立,且在园区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二)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条 企业须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自行申报。

第五条 特别重大项目引进或其他事项,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专项安排。

第二章  具体认定条件及奖补办法

第六条 新引进企业奖励。鼓励上一年度内在园区新注册的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根据其入驻园区后12个月内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结算量给予分级奖励:

(一)业务结算量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引进企业,每100万美元业务结算量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业务结算量达5000万美元以上,低于1亿美元的新引进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5000万美元业务结算量部分,每达到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业务结算量达1亿美元以上,低于2亿美元的新引进企业,给予7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1亿美元业务结算量部分,每达到2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业务结算量达2亿美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给予15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2亿美元业务结算量部分,每达到5000万美元,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家新引进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存量企业奖励。鼓励园区存量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上一年度前在园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结算量规模、增幅给予分级奖励:

(一)年度业务结算量2000万美元以下的存量企业,且增幅较上一年度增长达25%以上的,每增加2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度业务结算量达2000万美元以上,低于5000万美元的存量企业,且增幅较上一年度增长达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2000万美元结算量部分,每增加5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度业务结算量达5000万美元以上,低于1亿美元的存量企业,且增幅较上一年度增长达15%以上的,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每达到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年度业务结算量达1亿美元以上,低于2亿美元的存量企业,且增幅较上一年度增长达10%以上的,给予7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1亿美元部分,每达到2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年度业务结算量达2亿美元以上,且增幅较上一年度增长达5%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人民币奖励。超出2亿美元部分,每达到5000万,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家存量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支持人才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园区从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推荐纳入金鸡湖人才计划评审。创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人才评价方式。

第九条 鼓励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好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加大风险识别投入,将年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结算量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纳入苏州自贸片区优秀合作伙伴给予褒扬。对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给予褒扬及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科技应用创新。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服务公司通过搭建数据平台或运用区块链技术等科技创新手段帮助银行提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真实性审核能力,经银行认定并使用后累计完成5亿美元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结算量,给予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分配

第十一条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须签订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企业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等必要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自贸区综合协调局按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或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后(涉密项目除外),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会同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实名提出并说明具体情况,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按照《园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绩效管理。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等。

第十六条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建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获得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自贸区综合协调局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局将根据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相关规定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和审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已获扶持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停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有本实施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申请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所产生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二十二条 关于本细则第九条银行机构从业人员奖励规则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执行期间由园区管委会和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授权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负责解释。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将根据园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完善。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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