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扶持奖励政策促进镇街园区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增强重点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国家和我市统一制定的企业扶持奖励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第二条镇街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今后新制定的企业扶持奖励政策所涉及的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第三条鼓励镇街园区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企业技改升级、急需紧缺人才引育等重点,主要用于提升主导产业发展的软硬件环境、重点企业投入、人才奖励、贷款贴息、房屋租赁补贴、企业运营等方面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结合本区域特点和主导产业发展实际,镇街园区制定各自产业扶持政策。镇街园区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执行前需向区发改委备案,区发改委会同区合作交流办、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司法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措施内容进行审核。镇街园区依据向区发改委备案审核通过后的产业扶持政策进一步细化总部经济、特色楼宇经济、商贸流通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等方面实施细则,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从2021年起,区财政将市财政分配我区的市和区收入共同增长激励机制税收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积极争取市财政竞争性分配激励机制资金。园区要按照市财政对区高质量综合绩效评价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制定各园区特色的个性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争取市级扶持资金。
第七条规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园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可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奖励,严格限定中介机构奖励决策流程、资金拨付程序,依法依规兑现中介奖励。
第八条镇街园区应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重点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用途,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镇街园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管理程序,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同步废止。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