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化工园区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化工园区经发处 发布时间:2022-02-24 12:20:26 阅读量: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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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省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落实区委区政府“一轴两区三城”战略部署,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化工区创新要素集聚和市场活力迸发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按照《湖北省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19]4号)、《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新管[202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化工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园区引进注册落户且从事现代石化、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生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优质项目,以及承载、培育、聚集上述产业的“园中园”载体项目。

受奖励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须在武汉化学工业区(10 年内不迁离),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守诺,在获得奖励当年及上一年度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奖励的个人,必须受聘且实际工作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省级(含)以上总部(须符合《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认定条件)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

第四条  固投奖励 

对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新引进项目,正式开工起2年内,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4%、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五条  工业技改奖励 

对园区企业达到投资协议要求后,其新增的首个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设备购置实际投入和改造费用的3%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开业)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除上述企业外,其他新引进企业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开业)之日起,连续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小进规”奖励

对当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两化融合奖励

对企业落户后首次获批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自主创新奖励

(一)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企业落户后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入评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支持产业标准制订。对企业落户后主持研制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专利申报。对企业落户后企业首次申请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按6000元/件、3000元/件奖励,从第2件开始分别按2000元/件、500元/件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的按每件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大健康产业奖励

对企业落户后获得国际、国家有关资质或认定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FDA、EMEA)、国际双边或多边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或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认证(GCP),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GLP或GCP认证,奖励50万元。

(三)药品获得国际药品注册许可证(FDA、EDQM),奖励 300 万元;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的,分别奖励100 万元、30 万元。

(四)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的,奖励30 万元。

第十一条  绿色发展奖励

支持“绿色工厂”认定。对首次获得工信部“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区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园中园”发展奖励

支持与化工区签订投资协议的“园中园”发挥载体优势,吸引高新产业项目入驻。对新设或新迁入上述“园中园”且与化工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生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企业,予以办公、生产用房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租赁生产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企业,按租赁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下同)的50%给予补贴,最高3000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租赁合同价格的50%、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照30%给予补贴,最高300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上述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区级财政贡献且每年最高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对购建自用生产或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工业项目及与园区产业配套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其生产、研发、仓储以及直接配套设施予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

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的资金由管委会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化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贷款贴息和人才补贴。

(二)本办法对企业所有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除外),与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相应区级年度财政贡献,对已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奖励的同类事项不重复兑现。

(三)本办法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奖励事项,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须取消或退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2年内不得在化工区申请本措施支持。(对涉及违法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同一企业因同样原因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化工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区内相关奖励办法有相关规定的,参照区内其他奖励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化工园区经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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