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食用菌产业园西区标准化厂房招商管理办法

来源: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1 12:20:32 阅读量: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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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总体原则。为规范国有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一步解决企业厂房短缺问题,以满足我县日益增长的食用菌及其它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产业化发展需求,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古田县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管理办法》(古政文〔2015〕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在古田食用菌产业园(西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包括配套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和食堂与活动中心,下同)的租赁及物业管理。

第三条 实施主体。古田食用菌产业园(西区)标准化厂房的产权主体、租赁、物业管理的实施主体为县城投公司。

第四条 产业定位。古田食用菌产业园(西区)标准化厂房的产业定位为以食用菌为主的食品加工和销售,以及相配套的物流冷链仓储等公共服务,原则上不予接纳其它产业。

第五条 租赁原则。分行业领域、分层分栋、千平起租、公开竞租。

第六条 厂房条件。标准化丙类工业厂房4层设计,每平方米活荷载取值为500公斤,每栋均设有1部至2部5吨货梯和1部至2部2吨客货梯以及两个疏散楼梯,其中1层层高7米,2层层高6米,3层层高4.5米,4层层高为4米。水、电、燃气等基础配套条件以现状为准。

第七条 厂房用途。以食用菌为主的食品加工和销售以及相配套的物流冷链仓储等公共服务,在租赁厂房内不得进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租赁价格。原则上每千平方米为最低租赁单位,租金标准以所租赁的厂房建筑面积(含公摊)计取,1层厂房租金30元/月/平方米,2层厂房租金25元/月/平方米,3、4层厂房租金20元/月/平方米;员工宿舍和办公用房租金10元/月/平方米。厂房租赁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租金一定5年,5年内不再变动。租金标准可由实施主体依据年度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租金缴纳。承租人在每季度末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将下一个季度租金交付给县城投公司,县城投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逾期未交,视同违约,每日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至租金缴清为止。逾期超过30日未缴纳的,县城投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租赁期限。安排5年3个月为第一个周期,承租人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自县城投公司出具的厂房交付使用确认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入驻时间,前3个月为装修建设期(免租金),后5年为生产考核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以所租赁的厂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建筑面积(含公摊)计取,物业费按1.2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自县城投公司出具的厂房交付使用确认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承租人应于每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将下一个月物业管理费交付给县城投公司。逾期未交,视同违约,每日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至物业费缴清为止。逾期超过30日未缴纳的,县城投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配租比例。员工宿舍和办公用房原则上按承租人所租赁的厂房建筑面积为准,以不高于1:0.15(员工宿舍0.1、办公用房0.05)的比例配套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按照承租人实际需求,双方另行签订员工宿舍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 公摊范围。厂房以及员工宿舍和办公用房除卫生间、楼梯、电梯间、月台、门厅、走廊、电梯厅外,其他的如配电房、消防间、门亭、屋面层、地下室等公用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再计入承租人的承租公摊面积。

第十四条 专属车位。承租人享有每承租1000平方米可无偿使用1个专属停车位。

第二章 承租要求

第十五条 竞租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必须与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先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否则无入围竞租资格。

第十六条 履约保证。申请人在竞得厂房租赁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依法在承租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同时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前按每一千平方米(以下简称每千平米)3万元的标准交纳所竟得厂房的履约保证金(以四舍五入取整)后,方可与县城投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竞得权,县城投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无违约、租赁物、改造装修固定物无损坏,在搬离厂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投资约定。承租人应在取得厂房交付使用确认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厂房的装修建设,并在6个月内实现投产。

第十八条 使用约定。承租人所租赁的厂房用途必须符合所在园区的产业定位;采用的设备、工艺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环保、安全要求,且不得使用淘汰、限制的设备和工艺。承租人企业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环境评价、消防审查等审批事项;在建设期间的各个环节应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且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管理;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确保其污染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和园区污水纳管要求,同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城投公司及相关机构有权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单方面解除《厂房租赁合同》;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有权收回部分租赁用房。

(一)擅自改变厂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用途。

(二)未经县城投公司许可,擅自将厂房出租、转借他人。

(三)在厂房交付使用确认书之日起60天内未动工装修。

(四)在厂房交付使用确认书之日起180天后未投入生产。

(五)未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奖励方式。

对入驻企业按经济贡献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每千平方米经济贡献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给予每个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奖励。

(二)每千平方米经济贡献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给予每个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奖励。

(三)每千平方米经济贡献3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给予每个月15元/平方米的租金奖励。

(四)每千平方米经济贡献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给予每个月20元/平方米的租金奖励。

(五)每千平方米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奖励。

(六)租金奖励原则上一年一结算,满一周年期后由古田工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按入驻企业所承租的厂房面积对我县经济贡献总额分档次进行结算。奖励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于考核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发放,资金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七)本条款所指的年,是指入驻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连续12个月(首年为15个月),以后以此类推。

(八)每年每千平方米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方可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续租方式。对完成前一个生产周期需续租的承租人企业,需提前一个季度向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续租申请。经古田工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实,承租人在确实履行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和《厂房租赁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与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取得新一轮入围竞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退出方式。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主动申请退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县城投公司同意承租人企业退出之日起给予1个月免租金搬离期;搬离后,县城投公司再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若承租人不按时搬离,每逾期一日按原年租金的万分之八向县城投公司交纳违约金,同时县城投公司有权单方面按废弃物处置承租人的滞留物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环评报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是纳税和销售额)、入园设备清单及基本工艺流程等相关材料,分行业由县商务局和工信局进行洽谈和初审。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初审通过后,县商务局和工信局将初审意见提交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向县财政、发改、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司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县城投公司进行征求意见,开展准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房需求;所属行业是否符合标准厂房所在园区的产业定位;采用的设备、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环保、安全要求;必要时对企业组织实地考察。

第二十四条 专题议定。征求意见后,由古田工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形成备忘录;部分重大或复杂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协议。根据备忘录,由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协议后申请人方取得参与厂房竞租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竞拍入驻。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由县城投公司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拟出租的厂房通过招拍挂的形式组织招租工作。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主体。古田工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入驻企业年度形成我县经济贡献的考核工作,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配合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古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时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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