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漳州高新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高新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1-25 12:10:05 阅读量: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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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化解村民需求与监管矛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漳委办发〔2021〕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在原有实施办法上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原则

根据漳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我区总体规划要求,对本辖区农村村民(农场居民、林场居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分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和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两类。按漳州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城镇开发边界线为界,将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区域划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区域划入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在修订过程中,既要解决农民住房现在存在的紧迫需求,又必须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修定内容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漳委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在《漳州高新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漳高管〔2020〕16号)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总则、具体工作和要求、建设管理、法律责任。主要新增情况如下:

(一)对漳州高新区辖区内农村村民(农场居民、林场居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为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和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两类。修改为对本辖区农村村民(农场居民、林场居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分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和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两类。按漳州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城镇开发边界线为界,将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区域划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区域划入中心城市规划区外。

(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修改为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镇(办)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

(三)各镇(办)会同区行政政法局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修改为各镇(办)要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成立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后,动态巡查以各镇(办)为主。

(四)各镇(办)建立村民(居民)住宅建设档案,并将住宅建设档案报行政执法局备案。修改为各镇(办)要建立村民(居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住宅建设审批许可资料报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和建设局备案。

(五)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住宅建成3个月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各镇(办)依法组织拆除。修改为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住宅建成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各镇(办)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各镇(办)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漳州高新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漳高管〔2020〕16号基础上主要新增如下:

新增严格按照农村建房“县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即“两统筹、两统管”的总体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任务,细化举措,规划引导,规范程序,统筹发展,强化监管,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有新房、没新村”和农村村民建房问题。农村建房“两统筹、两统管”的要求就是管委会要统筹总体规划及建房政策、标准、风貌,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强化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的监管;各镇(办)要统管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各镇(办)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审批“一支笔”;区管委会和各镇(办)要统筹建房用地布局和规模,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尊重村民意愿,实现布局“一盘棋”;各镇(办)要整合各相关站所力量,专门负责农村建房工作,把好审批关、监管关、验收关、执法关。

新增区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

新增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

新增区财政局负责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确保农村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新增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不准新建农村村民住宅,持有合法有效权源手续,经有资质第三方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属D级危旧房同时符合有关管理要求的村民,可申请旧址翻建,各镇(办)要按《漳州高新区农村村民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给予审批办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各镇(办)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村庄规划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申请改建、扩建、新建的,各镇(办)要按《漳州高新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流程》给予审批办理。

(六)新增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确实属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且又没有合法权源危房可改建的农户,经调查核实并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漳州高新区颜厝镇九湖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五条、《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规定参照居住困难户给予照顾购买安置房;在本辖区有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住房情况下,也可按政策申请租用廉租房或公租房。

(七)新增本辖区涉及已规划的靖圆片区“一药一智”产业园、九湖镇南湖“双创”产业园和颜厝镇站前总部经济产业园等三大片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准新建、危旧房改建和扩建农村村民住宅。不符合规划、在近5年内拟开发建设计划的区域(含正在开发建设及有投资意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区)和在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也不准新建、危旧房改建和扩建农村村民住宅。

(八)新增各镇(办)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统管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定期召开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审议村民建房相关事项,实行审批“一支笔”。

各镇(办)要建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各镇(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伍、林业站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镇(办)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事项一律进驻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办事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通过内部并联优化的模式,建立和健全“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由各镇(办)党委主要负责人把关,实现审批“一支笔”。

各镇(办)要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建房政策咨询、受理及办证等工作。服务窗口应一次性告知农村建房办事流程、政策要求等内容,并做好农村建房风貌管控等相关政策的宣传。

执行起止时间

自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石艳红 联系电话:13806958510

解读单位: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5日

来源:高新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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