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的若干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1-19 12:30:58 阅读量: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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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发展的导向和 激励作用,根据《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意 见》(石政发【2013】18号)、《石家庄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石财企【2011】15号)、《石家庄市关于促进工 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石政规【2018】2号),特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园区企业做强做 大,由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园区经济发展局、园区财政局根据职责 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 市场基础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园区主导产业领域 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 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园区建设目标和产业发展 方向,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 突破和产业化,引导重点产业协同创新和区域聚集发展,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 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法人单位及个体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规上企业统计员每年 每人补助10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 园区内规上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对新 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设 备投资在60%以上),一般按照实际完成投资的 15%给予支持,单 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 万,多个项目支持额度总和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园区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 20%,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经 审核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项目,按核定支出 费用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5 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 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 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提档升级,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化 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企 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 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绿色改造提 升项目,园区技改专项资金将予以倾斜支持,对实现全面超低排 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国家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 不列入相关应急停限名单。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直接补助、奖励的形式,以项目 建设后补助的方式支持。经发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编制预算,第 二年于年初、年中分两次进行拨付。2020 年省级“专精特新” 和省级绿色工厂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以奖励或建设后补助方式拨付给企业或机构的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包 括项目的征集、筛选等工作;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 行评审,并提出支持项目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经评审后的支持项目建 议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按照管委会批准后 的方案,园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将资金 拨付企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有 关账目核算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价。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技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 上各级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对首次纳入规 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第二年退出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的,不再享 受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园区经济发展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年度进行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园区经济发展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 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 效管理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及评价。园区财政部门指导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 况 。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经济发展局、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石家庄循环化 工园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的若干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办法(暂行)》 (冀石化园管字【2019】1号)随文废止。

来源: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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