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关于规范园区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郴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2-01-17 12:20:37 阅读量: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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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产业园区的监督管理,促进园区健康、可持续、集约高效、特色化发展,将园区真正培育成为经济增长极,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规定:

1.坚持产业引导,严把企业入园关。各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类型进行招商引资,避免出现同质化竞争。凡同次招商中超过5家企业的产业链招商项目,所在园区需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园区办),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针对园区内资源类项目的开发要牢固树立“以资源换产业”的理念,凡洽谈和引进资源型类开发项目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园区办)报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坚持公平合理,科学制定优惠政策。各园区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原则,严控为招引企业落地采取“无底限”的优惠政策。投资与回报必须相匹配,在签订招商入园合同时,必须核算投入成本和回收周期,政府前期土地综合投入成本必须在6-8年内收回。规范企业产业资金奖补,企业获得产业奖补资金(不含企业在投产后的争资立项)后,折算出企业的用地成本(以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计算),不得低于6万元/亩,向企业返还产业奖补资金时要与企业产生的税收挂钩,在企业未达到约定税收水平前,产业奖补资金不得高于约定可获奖补资金的60%。重特大产业项目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3.坚持效率优先,严格闲置土地管理。各园区要落实周转用地政策,积极申报周转用地。对批而未供土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处置率。对新增批而未供土地,严格按照承诺供地期限限期供地。各园区要切实加强园区内闲置土地处置,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园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办法,明确闲置用地的认定、开发面积、开工时间、处置办法、土地闲置费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园区所在地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闲置用地的处置力度,对已供土地却因非企业原因导致建设用地闲置的,要采取部分开发、退还土地出让金、有偿收回等方式妥善处置;对已供土地而因企业原因导致建设用地闲置的,要严格采取收取闲置费用、限期开工、依法调整规划、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园区闲置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对闲置土地处理不达标的,严限土地供应,并等额进行置换,核减土地指标。

4.坚持违约必纠,加强合同履约要求。执行工业项目“亩均效益”评价机制,各园区在与企业签订入园合同时,必须明确企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生产总值(营业收入)、容积率、建设密度、生产和配套设施的面积比例等指标要求,国家级园区的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得低于25万元/亩;省级园区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5万元/亩,亩均税收计算时间从企业取得土地后,不得超过3年,上下游配套企业可联合考核。租赁厂房的企业,每年税收不低于200元/㎡。合同中还需明确园区企业退出机制、每年对企业的考核机制以及需要配合园区完成的相关工作,对无法达到要求的企业,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进行清退清理。对企业退出机制进行细化,如在约定时限内不开工、没有实际性工程进展的,可按合同约定价格收回土地,对地面工程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处置。

5.坚持诚实守信,积极创优营商环境。各园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关心、支持和服务企业,帮助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要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持续性工作,积极兑现政策承诺,为企业提供“母亲式”服务,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事等不良现象。各园区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宣传、介绍政策,全方位、全角度地宣传各级各类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做到政策知晓全覆盖。市园区办要强化跟踪各园区政策兑现情况,建立企业“政策快车”制度,实行一体推送政策,一键常态化兑现政策,将政策知晓率、企业政策享受情况列入园区绩效评价范围。

6.坚持规范有序,杜绝项目盲目建设。园区企业新建项目必须在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农转非”批单后,才能进行土方施工;取得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坚决杜绝无证建设,避免烂尾工程和经济纠纷。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期间,在符合总体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严禁干预项目工程施工,严禁不尊重市场规律,随意更改项目规划。

7.坚持合理监管,严格规范园区检查。规范园区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及处罚程序,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倡导联合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事项外,所有到园区进行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向园区报备,经园区同意后,在园区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企业检查。严格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纪律,保证执法行为合情合理,原则上每月的1-20号为园区的“企业宁静日”,要确保企业正常生产,执法检查应安排在21号及以后。全市将推行“企业赋码”制度,实行“红黄蓝”分层分级管理,加强对执法检查的监管,杜绝频繁检查和无效检查,推进首检免罚制度。

8.坚持集约高效,确保土地利用效率。从2022年开始,除安全、消防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需求外,所有园区新建标准厂房不能低于三层,不允许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1.2,所有建筑要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可由园区提供厂房进行租赁。鼓励园区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工业地产。

9.坚持安全底线,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环境保护和产业链发展需要,推动化工企业和项目进入化工园区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园区必须清退辖区内危化企业。加强安全环保源头管控,对淘汰落后产能、安全条件不达标的要设置准入门槛从严查处,按照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禁限控”目录,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的要求,合理布局园区企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建设绿色低碳园区,强化“三线一单”和园区规划环评的管控要求,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严把项目引进的环保准入关。

10.坚持创新驱动,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园区发展绝非短期政绩,而是长期关系到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地方稳定的久久工程,园区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以简单地以GDP论英雄,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担当、主动作为,项目实施、招商引资要做到宁缺毋滥,确保园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以上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园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市园区办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列入各产业园区“五好”园区创建综合绩效评价范围。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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