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现就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
(一)本通知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县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用地手续齐全,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本通知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建及未建工业标准厂房,不包含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工业标准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首次登记
工业用地上房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在使用权宗地内,可以将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并划为一个定着物单元、设立一个不动产单元,按照工业整体项目登记;也可以按幢分别划分定着物、设立不动产单元,按照多个单元进行登记。
三、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一)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确需按幢、层设立不动产单元的,须经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以及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按分割后的不动产单元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和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必须符合现行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设计要求。
(三)按层设立不动产单元的,每层必须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对于确需按层再行分割不动产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须有明确界址,现场有固定界线,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分割单元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四)申请人与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制定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须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
(五)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批工作制度,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批准同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工业标准厂房相关不动产登记。
(六)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须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且自持部分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属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办理不动产转让手续。
(七)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经批准进行分割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宗地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工业用地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仅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单独发证;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由产权人自持,不得单独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八)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变更登记(分割)时,拟分割的不动产单元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对象由各园区管委会审定。
(九)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后,不得再次分割。
(十)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由产权人统一管理,分割后的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修建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四、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转移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并附分割转让方案等批准手续;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部门职责
(一)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分割转让登记工作,负责核实申请分割转让的建构筑物是否符合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申请条件,并对分割转让对象进行审定;
(二)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准入和节能报告审查;
(三)县经信局负责审核技术改造项目产业政策准入、备案(核准)和节能报告审查情况;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土地出让金是否解缴完毕,并对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方案中涉及建设规划等进行审查,负责登记业务受理;
(五)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方案中环保准入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六)县住建局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方案中涉及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房屋面积等进行审查。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