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来源: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2-01-04 15:10:13 阅读量: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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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科创园区内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切实减轻科技企业创业阶段的负担,根据《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漳高管〔2019〕17号)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高新区委托运营科创园区内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规定是《园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其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园区管理办法》中定义相同。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与《园区管理办法》相同。若补充规定与原办法有冲突,以补充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漳州高新区内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即甲骨文双创基地和物联网示范园)企业。

三、对象企业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补助:1.有效期内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2.两年内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市级决赛或省级半决赛以上;3.对新引进漳州高新区辖区外的外资企业当年度实际到资500万元及以上。

四、企业在符合第三点的基础上,按年度综合创税金额比例可再获得补助,年度综合创税总额每达到100元(含)/㎡,就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场地租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多给予50%的场地租金补助。如:某企业获得有效期内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则获得50%的场地租金补助,同时每年年度综合创税400元/㎡,则再获得40%的场地租金补助,最终结算为获得90%的场地租金补助。

五、对象企业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场地租金费用的100%给予补助: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两年内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三等奖、省级比赛优胜奖、国赛优秀企业(含)以上;3.有效期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等资质认定;4.获得科技成果奖、专利奖(前三名完成单位)。

六、涉及到物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开始计收)、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费用由企业自行缴交。

七、企业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场地租金费用的100%,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于每年3月结算前一年的补助金额,相应费用纳入区科技服务中心经费预算。

八、享受相应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工商税务关系不迁出高新区,如若迁出,高新区保留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九、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与《园区管理办法》相同。执行过程参照上级政策文件相应调整。

来源: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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