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关于对2021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申报评估验收的通知

来源: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2:20:37 阅读量: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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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6〕42号)和《关于明确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市级劳务品牌和市级劳务协作基地补贴标准的通知》(临人社函〔2021〕7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21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评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稳定的创业型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或租用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按照相关规定为特定创业群体或入驻对象开展创业孵化、开办创业园区、提供创业服务的,可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创业孵化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初始或初创实体(含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为入驻创业实体免费或者廉价提供创业场地等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

3、申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已被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4、入驻实体数量在30户以上,孵化周期内(一般为四年)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实体18户以上,带动就业54人以上(孵化成功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实体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实体是指入驻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5、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

6、自觉接受人社、财政部门对创业园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3、申报创业示范园区应已被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区,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4、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跟踪扶持、专题讲座、互动交流等创业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6、入园创业实体6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24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7、创业实体成长性好,存活率不低于60%,每年至少新增18户以上创业实体(存活创业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存活率是指存活实体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8、自觉接受人社、财政部门对创业园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创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审批表》或《临汾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基地或园区建设报告》(主要包括基地或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实体情况等内容);

3.《基地或园区各项规章制度》;

4.《基地或园区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制度、政策中要体现持续滚动孵化原则);

5.基地或园区服务管理机构、人员和导师团队建设情况;

6.基地或园区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含网络创业和电商)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之月前6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花名册(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毕业五年内创业的大学生需提供本人高校毕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原件);

8.为入驻实体提供经营场地等硬件设施以及水电、网络、物业等服务费用减免情况;

9.入驻实体或创业者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享受创业培训等情况;

10.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毕业五年内创业的大学生需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创办实体工商登记。

四、申请认定办法及程序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创建单位向辖区人社部门申报认定。在尧都区辖区内进行工商登记和开展创建工作的,可根据实际向尧都区人社部门或市人社部门申报,但不得同时重复申报。

(二)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申请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应向辖区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合格,并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复审认定。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机构申请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可按规定直接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市人社部门对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复审合格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创建申请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评估、审核评分,并提出最终评审认定意见,交市人社部门审定。

(五)人社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园区入驻实体和享受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将严格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各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印证核实,并深入园实地查看确认,由被核实人在《入户调查表》上亲笔签名确认。入户调查内容包括入住实体(含网络创业或电商)工商登记信息及创业经营信息。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实体和创业者,将通过工商部门配合,利用工商信息平台进行逐一查询核实。

(六)市人社部门对评审验收合格的拟认定示范基地或园区,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并授牌。

(七)各县(市、区)人社局,可根据辖区实际参照市级认定办法,组织开展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申报时间

2021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

六、相关扶持政策

(一)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市县人社部门优先为其入驻实体和创业者开展免费创业就业培训,指导其导师团队建设,提供相应帮扶服务。

(二)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市级就业创业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补助周期为4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三)各县(市、区)按照《临汾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17〕59号)文件搞好本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通过认定的创业园区,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房租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指标,确保质量,积极开展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活动,严格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详实记录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情况、创业实体经营情况以及补贴发放、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情况,并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督考核工作,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二)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和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所辖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将每半年定期入园检查一次,抽查创业实体不少于入驻户数的三分之一。对基地或园区申报认定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甚至套取补贴的,将依照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时间要求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工作。

来源: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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